房管普法——关于公共收益的法律知识

2024-02-18 09∶02 来源: 普陀房管

培训、装修、瘦身……大家是不是经常在小区里看到这些广告?你有没有想过这些投放在小区里的广告,到底由谁管理?产生的收益又去了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营利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电梯、门闸、外墙的广告收益,停车费收益,小区内出租摊位的收益,小区公共球场、游泳池、活动室的经营收入,自动售卖机的场地费,快递柜入场费等。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从事广告、商业推广等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后,归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收益情况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从事广告、商业推广等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同意利用全体业主共用部分从事相关活动。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或者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并应当单独列账。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季度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五十;剩余部分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共同拥有该收益业主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审计费用、拥有该收益业主的物业维护费用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来源:房可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