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名称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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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实施意见
(普人社规范〔2018〕2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 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 号)等文件精神,立足国家战略和上海部署,全力推进区域创新发展,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为普陀“科创 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结合我区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我区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经营管理 人才、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二、扶持范围
扶持对象所在企业需满足如下条件: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企业。
三、扶持办法
(一)强化市场导向的人才激励机制
按上一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给予企业人才(团队)奖励。
1、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企业
(1) 给予企业 1 名主要经营者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
(2) 给予企业其他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合计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
(3) 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个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200 元,期限 2 年。
2、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1) 给予企业 1 名主要经营者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
(2) 给予企业其他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合计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奖励。
(3) 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个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200 元,期限 2 年。
3、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
(1) 给予企业 1 名主要经营者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2) 给予企业其他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合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3) 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 10 个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200 元,期限 2 年。
4、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
(1) 给予企业 1 名主要经营者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2) 给予企业其他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合计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
(3) 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 5 个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200 元,期限 2 年。
5、对区域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其管 理团队 3-48 万元的奖励。
6、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企业,视情给予奖励。
(二)实施高精尖导向的人才引进政策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发展需要面向全球广泛吸纳人才,对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精尖”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须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满 1 年及以上的,并按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给予奖励。
1、引进和培育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等国内外顶尖人才, 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引进和培育中央“”、“”人选等,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引进和培育上海“”人选等,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完善区域发展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
探索多层次的人才培养开发模式,造就一支具有区域竞争力、 推动经济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1、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上海市科技功臣的人才,按国家或市级奖励给予 40%资金匹配;对获得上海市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人才给予 30%资金匹配。
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给予 5-20 万元的奖励。
3、对企业新组建国家级实验室,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人才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专项资助;对企业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给予 3 万元一次性专项资助。
4、获得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 10 万元配套资助;市级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给予 5 万元配套资助;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高技能人才,给予 100%资金匹配。
(四)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服务体系
为激励各层次人才立足普陀发展,提升人才服务水平,妥善解决人才医疗、子女教育需求,营造良好的引才、留才环境。
1、积极推荐区域高层次人才参评国家和上海市各类人才培养计划,有针对性地提供咨询及服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2、在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户籍、人才引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等方面为人才提供一站式、便捷性、针对性的服务。
3、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人才制度,深化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区投促分中心人才服务工作站、重点企业 HR 沙龙等平台建设, 进一步完善人才服务流程,提高人才服务效能。
4、根据区内教育资源总体情况,为人才子女提供相关入学、 转学政策的指导,开辟绿色通道。
5、提高人才医疗服务水平,发放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为人才提供医疗保障。
四、附则
1、用人单位应对享受政策的人才加强管理。区人社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绩效评估,并会同审计部门对相关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2、扶持对象享受我区相关政策时,先享受人才政策后享受产业政策,且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以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
3、本意见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与我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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