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区人社局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公示


1、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 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劳保发〔1995〕16 号)、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40 号)、《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4 号)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许可。

2、信息公示时限: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许可发布起 10 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者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4、电子邮件,rensj@ptq.sh.gov.cn,传真,021-52825966 5、信函请寄至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 1668 号 3 号楼 9 楼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收)。请在信封上注明:对 XXX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许可的意见,请在信函内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

6、许可公示后,我局将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各方意见明确予以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处理意见,并对许可进行修改。

7、相关资料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所提交。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材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