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高空抛物”了!情节严重将受严惩!
2023年11月20日 来源: 宜川路街道《民法典》:禁止“高空抛物”为法定义务。
民法典的正式实施,禁止“高空抛物”从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定义务。如若违反,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除此以外,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刑事犯罪正式入刑。
高空抛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欠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上海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
2021年4月9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上海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於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该案件中,被告人於某某在三楼住处,将一只装有陶瓷杯碎片等垃圾的塑料袋从厨房窗口扔出,砸伤途经底楼人行通道的被害人姜女士(化名)头面部。经鉴定,被害人面部瘢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於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於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预交钱款用于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