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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商务委正版软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资产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本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普陀区商务委及酒类专卖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所有接入区电子政务平台网络和公务网的计算机(包括台式机、笔记本)。
第二章 资产购置
第三条 购置范围
区商务委每年采购的计算机必须按照相关采购流程,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集中采购。
第四条 采购流程
1.新购计算机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的电脑,否则财政不予审批。采购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负责。
2.新购电脑安装完成后,必须编制计算机资产管理台账。
3.区商务委办公室要对已购买的软件序列号做好详细的记录,如遇相关电脑需要重新安装,必须使用原操作系统的序列号进行系统重装工作,以确保软件正版化的可持续性。
4.所有新购计算机必须安装正版化操作系统后,方可接入区电子政务平台,并开通用户名账号。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分层管理
1.分管领导是本部门计算机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及下属机构拥有、使用的计算机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确保使用安全及使用正版软件全覆盖。
2.办公室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计算机资产登记造册、软件管理和日常维护等相关工作。
3.资产的使用人员负有妥善保管,正确使用软、硬件,防止软、硬件资产流失的责任。
第四章 资产使用规范
第六条 指派专人
各科室及事业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软件正版化工作。办公室专门人员必须定期对本部门的电脑进行软件正版化的检查,并做好台账登录、变更等工作。
第七条 责任到人
个人使用的计算机资产日常应由个人使用和维护,擅自交他人违规操作造成软、硬件设备损坏或遗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不得擅自随意下载、安装、更换软件。
第八条 变动登记
各科室及事业单位计算机资产的使用者变动时,应办理计算机资产移交手续;计算机资产使用人调离,应办理计算机资产移交手续。做好相应的变动登记工作。
第九条 报废处理
需要淘汰或报废的计算机软、硬件资产,使用单位应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做好相应的变动登记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定期检查
办公室负责定期对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各科室及事业单位应规范使用正版软件,并落实专人负责。对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正版软件的,一经正版软件使用管理检查发现,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