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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普法 |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低价转移房产是否合法?

2023年03月13日 来源: 石泉路街道

案情简介

       男方朱某与女方刘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在接触两年后结婚。2016年男方朱某购买涉案房产,房产价值300万元,房产登记在朱某一人名下。两人之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生活中经常发生摩擦。2018年两人获得一子后,矛盾加剧,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得知后,与其父朱某某前往房管部门签订协议,将房产过户给朱某某,朱某某并未支付对价款。现涉案房屋由朱某某夫妻居住。刘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确认该房屋购买合同无效,并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朱某名下。

法律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调查与处理

       法院认为,朱某在刘某提出离婚后,以明显低于市场的对价将共有房产出售给其父,是私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实际支付对价款,足以认定朱某与朱某某恶意串通,损害刘某的合法权利。后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支持了刘某的诉请。

典型意义

       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中刘某在得知其妻要离婚后,并没有寻求合理途径与合适的方法来和其妻缓解矛盾,而是采取了和其父私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矛盾加剧。律师在调取相关证据后,法院经过严格审查,最终判决支持女方诉请,最终保护女方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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