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建设管理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021年10月2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

二、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向任何网站公开信息必须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和批准的信息,严禁对外公开。

1、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在公文的发文单上,设置公开属性一栏,在公文形成时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业务科室应当在完成公文草拟后,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公文发文单上填写其公开属性,提出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设定密级以及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由指定定密责任人初步审核后,由公文签发人最终批准公文的公开属性。

2、非公文类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公开非公文类的政府信息时,需填写《非公文类信息发布审核表》,在业务科室提出公开渠道和是否公开的审核意见后,依次由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保密审核。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在回复依申请公开信息时,需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转单》,在业务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后,依次由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保密审核。

三、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公开信息未经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