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24年01月1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接收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本机关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组织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并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梳理公开事项,编制公开标准,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第七条  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与“一网通办”在线政务服务融合,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便捷获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