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医疗保障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3年01月2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普陀区医疗保障局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从“上海普陀”门户网站(www.shpt.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普陀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电话:52564588-3261,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邮编:200333。

一、总体情况

2022年,本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及《2022年普陀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普府办〔2022〕9号)的要求,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成全年的工作目标,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动公开方面

本机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执行、决策、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本机关机构信息、财政信息、建议提案等信息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公开。2022年,新设“政策文件”和“医保基金监管”两个栏目,进一步保障本机关信息实现“应公开尽公开”。年内,本机关通过“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普陀医保”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众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共计192条,其中,审核制定行政公文10件,主动公开10件,主动公开率100%,包括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提案办理报告各2件,均在“建议提案办理结果专栏”集中公开;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行政执法公示”栏目及时公开区医保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共17条,不断提高医保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及时更新、发布《普陀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查询需求。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归口答复”的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及时审核受理申请,限时答复,做到答复理由、答复依据、救济渠道等内容准确无误。本年度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1件,答复率100%。本年度未发生针对本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

巩固做好公文发布审核工作。通过“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政策文件”栏目集中公开的《普陀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4年)》和《普陀区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关心关爱行动的通知》,及同步编写的政策解读稿件,均严格落实“三审三校”机制,由本机关主要领导终审后统一发布。

(四)平台建设方面

本机关加强“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公开栏目内容的审核把关,及时更新完善信息。巩固“普陀医保”微信公众号建设,指定专人负责,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属性,以图文并茂的政策解读形式,准确、及时、有效地传递医保资讯,回应公众关切。

(五)监督保障方面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局领导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领导定期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署推进工作,指定办公室专人负责,统筹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二是提高人员素质。组织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开展业务培训,就《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进行学习、讨论,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知晓度和重视度。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7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0

0

0

0

0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

0

0

0

0

0

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2022年,区医保局信息公开的基础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但离区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组织开展的政务公开方面的培训较少。本机关政务信息联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业务知识学习还有待加强。

二是医保政策解读的形式还比较单一。要从便于群众理解医保政策法规的角度出发,进一步丰富新政新规的解读形式。

(二)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本机关政务信息联络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信息公开意识,夯实政务公开基础性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扩大本机关政务公开内容范围,推动本机关各科室、医保中心业务信息公开,创新公开形式,拓宽公开渠道,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

二是丰富解读形式。聚焦国家和市级医保政策解读重点,结合本机关实际工作,通过图示图解、场景演示、卡通动漫、短视频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切实提升政策解读质量。对群众关注度高、反应强烈的问题进行二次解读和跟踪解读,不断推进医保政策落地。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创新举措

一是政务公开制度创新。修订局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制度,新增第六条“回应关切”方面内容,更好地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二是政策宣传方式创新。坚持线上线下同步推送。8月24日上午,局组织开展了以“一人医保,全家共享”为主题的“政府开放月”系列活动之“医保开放日”活动,通过走进区政务直播间,以线上直播的形式,对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家庭共济使用政策进行讲解,加强政民互动。10月20日上午,走进曹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区卫健委共同开展“一网通办”进医疗机构专场宣传推介活动,提升医保高频业务群众知晓度。以“织密基金监管网,共筑医保防护线”为主题,多渠道多形式多层级开展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在原有发放宣传品、张贴宣传海报等传统宣传方式的基础上,新设在区内环球港等商业地标的商业大屏滚动播放宣传视频的方式,营造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是政策解读形式创新。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发布了《2022年普陀区医疗保障局工作要点》《普陀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关心关爱行动》的政策图示图解和《普陀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政策文字解读。通过“普陀医保”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了“长护险服务一件事”操作流程图解。

(二)本年度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1〕7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如下:发出收费通知的件数为0件、总金额为0元、实际收取的总金额为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