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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普陀区政府采购中心考核情况的报告

普陀区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各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通知》的要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展了对区政府采购中心年度考核。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成了由分管领导陆锦平任组长、区财政局资产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四名工作人员为组员的考核小组,并结合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人、政府采购专家和社会供应商的评分结果对区采购中心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小组主要围绕规范区采购中心是否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采购执行情况和采购程序等方面进行考核;采购人主要对区采购中心是否履行委托协议、是否按约完成采购项目、工作人员采购效率和服务态度进行评价;政府采购专家主要是对区采购中心硬件设施、运行环境、是否依法保障专家享有的权利,以及对工作人员采购效率和服务态度进行评价;供应商主要对区采购中心是否公平、公正对待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服务,工作人员采购效率和服务态度进行评价。

考核小组在区采购中心自查的基础上,通过“看、听、查、问卷”等方式,实地察看区采购中心的招投标和评审场地,听取区采购中心2016年度工作汇报,随机调阅各项规章制度、采购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音视频等资料。同时,考核小组从区政府采购中心归档的投标文件中随机抽取10家采购人、10位政府采购专家和10家供应商,通过发放对区采购中心工作满意度的“2016年度普陀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测评表”对区采购中心进行考评。现将2016年度本区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考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1、项目采购情况。2016年,区采购中心为区级行政(参公)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际采购金额135,888.16万元(包括集市采购及部分跨年项目),其中:货物类42,293.69万元,占31.12%;工程类10,839.09万元,占7.98%;服务类82,755.38万元,占60.9%,较好地完成年度集中采购任务。

2、规范采购程序。区采购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采购。在采购过程中,严格把好每个环节,确保每个项目采购程序做到“三公”。

3、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区采购中心以现有的廉政制度、科务例会制度、行政A/B角制度、电子招标流程规范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借阅制度等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建设,落实了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履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规定,使各项采购工作流程清晰,责任明确,秩序井然。

4、提升采购中心人员业务能力。近年来,区采购中心通过年度招聘计划,搭配人才梯队,使人员结构趋于合理化。在此基础上,区采购中心加强对内部人员交流和外派培训,全面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2016年度区采购中心有效投诉为零。

二、考核结果

区采购中心年度考核采用100分制(按照市财政局考核规定),其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考核小组综合评分占88分,采购人、政府采购专家和供应商评分各占4分,合计12分。经考核小组考核和采购人、政府采购专家、供应商的综合评定汇总,本次区采购中心考核总得分95分。其中考核小组考核得分83分;采购人、政府采购专家、供应商评分分别为4分、4分、4分,满意率达100%,考评成绩为优秀。

2016年度,区采购中心通过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年度集中采购任务,但在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等方面尚存一些不足,亟待解决。

三、主要问题

1、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力度不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精神,明确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个别项目在招标公告中未注明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政策。

2、2016年度,区采购中心有将个别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情况发生。区采购中心虽通过招聘新进人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业务量与人员结构的矛盾,但由于新进人员还未完全掌握业务技能,以及电子招投标系统全面推广所带来的新要求,导致个别项目需要借助某些专业技术强的社会代理机构的力量完成采购。(区审计局在全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也提出相关意见。)

3、个别政府采购档案没有及时归档。《政府采购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自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政府采购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分,它同其它档案一样具有重要作用。

个别政府采购项目未及时进行电子归档。

四、整改建议

1、倡导绿色节能。加大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支持力度,加强与采购人的协商和沟通机制,把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集中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和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体现。

2、强化队伍建设。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做到内外兼修,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

3、完善项目档案管理。落实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档案工作,明确归档要求,统一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内容,确保政府采购档案的完整性。

附件:

1、《关于开展2016年度各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通知》;

2、2016年采购中心自查报告;

3、2016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表;

4、2016年普陀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测评表(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采购专家)。

普陀区财政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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