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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区财政局决定组织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现结合本区实际,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加强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联动。进一步摸清资产存量,夯实管理基础,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编制2022年预算时,资产配置将以此次清查数据为重要参考,逐步实现资产配置与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同计划、同批复、同管理。

(二)夯实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基础。2021年5月底前,本市将全面执行预算一体化系统,覆盖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财务报告管理、资产管理、绩效管理等多个方面,实现市、区、乡镇三级数据集中贯通。资产信息完整准确是系统上线并实现资产卡片标准化管理等功能的重要支撑。

(三)推动资产整合利用、集中共享。按照“一物一卡”的管理要求,完善资产特别是电脑等办公设备的数据卡片,明确每项资产的价值、用途等详细信息,确保账、卡、物一致,为下一步实现系统内在线调剂功能打下基础。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以2021年3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2021年3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清查内容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4月下旬)。

区财政局下发清查通知,各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1年4月下旬-6月上旬)。

1.单位自查。区级部门、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清查数据应与资产存量情况、同年度部门、单位决算数据进行核对,确保资产实物账与资产账、财务账保持一致。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如实填报《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经单位负责人确认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汇总审核。主管部门应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汇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于2021年6月16日前提交区财政局审核。

3.区财政局审核检查。区财政局对自查中单位上报的问题进行分析调查,必要时将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或复核。

(三)总结阶段(2021年6月上旬-7月底)。

区财政局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对抽查发现的问题,会同相关单位、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并指导各部门、单位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加强日常资产管理,为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做好准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动员、宣传工作,认真学习资产管理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按时保质完成清查工作。

(三)严肃纪律。各部门、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区财政局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清查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进行总结、通报,指导部门、单位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巩固清查成果。

五、其他事项

(一)资料下载

各部门、单位可以登录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从首页“下载专区”中下载操作流程。

(二)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区财政局资产科联系。

联系电话:冯释苇,52564588-2465;

技术支持电话:祝建磊,52564588-2435。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资产清查相关表式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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