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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实施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救助领域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部署要求,为了推动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社会救助信用告知承诺制度试点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并下发《普陀区关于实施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1月3日


普陀区关于实施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重要理念,秉持“人靠谱、事办妥”精神,通过建立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增强社会救助服务对象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提升社会救助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努力形成救助服务对象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切实兜住兜牢兜好民生底线。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社会救助对象: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本区最低生活保障、重残无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救助、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相关待遇的对象;

(二)社会救助对象关联人员:社会救助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等在申请社会救助或动态管理中涉及的人员。

第三条【工作原则】

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建立诚信评价告知机制。凡申请民政救助的对象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与申请有关的状况,明确承诺其提供所有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以方便困难群众办事为导向,聚焦社会救助“堵点”,切实解决困难群众证明材料多的问题。

坚持高效便民原则。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基本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营造风清气正社会救助环境。

坚持风险可控原则。结合承诺事项实际,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

第四条【部门职责】

普陀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导街道(镇)落实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救助失信、守信对象数据库,实现各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依托普陀区数字化精准救助平台,落实失信重点人群标签。

各街道(镇)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失信、守信对象的判定、信用提醒、诚信约谈、跟踪记录、失信公示等工作,统筹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失信、守信对象的信息归集报送和整合存放等工作。

各社区做好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失信、守信对象的基本信息采集和日常跟踪管理工作,协助街道(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做好对象判定、信用提醒、诚信约谈等工作。

第二章 承诺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承诺内容】

(一)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承诺申报的家庭成员信息准确无误;填报的收入、财产(包括其他登记、交易行为)等情况真实可信;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

(二)承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及时报告。

(三)承诺依规配合救助管理工作。不以贿赂、胁迫、殴打、辱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挠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的其他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四)承诺违诺失信承担责任。如有虚报、瞒报、伪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等行为,应退回救助期间违规享受的救助资金和物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承诺程序】

(一)告知承诺

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在首次申请社会救助时,街道(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告知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信用承诺义务事项、失信行为认定以及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指导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知晓并了解《普陀区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诚信承诺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承诺书》)。

(二)签订文书

《承诺书》应当由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及其关联人员本人签署,《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本人、一份由街道(镇)归入该对象的社会救助申报材料档案。

(三)特殊情况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填写《承诺书》,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社会救助对象关联人员无法亲临现场自行填写的,可通过书面方式委托社会救助申请人代为填写,经街道(镇)确认后,委托人填写《社会救助信用告知承诺书填写委托书》(见附件2),再由被委托人完成签署承诺文书相关事宜,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共同承担。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措施

第七条【失信认定】

街道(镇)对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及关联人员的信用承诺实行监诺和践诺管理,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举报等方式掌握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失信情况。

第八条【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二)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必要的就学和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

(三)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

(四)故意隐瞒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基本信息的;

(五)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行政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

(六)故意隐瞒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信息的;

(八)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对违规享受的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九)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者其他救助对象,经查举报不实的;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违背承诺的失信行为。

第九条【失信惩戒】

街道(镇)应填写《社会救助失信行为告知书》(见附件3),听取信用承诺对象陈述或申辩,责令其在指定日期前补正材料。陈述或申辩后,街道(镇)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社会救助失信行为审核确认表》(见附件4)。对确实存在失信行为的,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社会救助失信行为认定通知书》(见附件5)。

街道(镇)应当将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在册,列入社会救助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终止办理相关业务或停发相关救助金,责令退回违规享受的救助资金、物资,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对补正材料后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列为重点核查对象,提高复核频次;

(三)对失信行为对象进行诚信约谈和批评教育;

(四)对于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协调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对涉嫌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将失信信息推送至关联部门,由其依法限制相关交易经营和高消费行为;

(七)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章 守信行为认定和激励措施

第十条【守信情形】

(一)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其行为事迹受到市、区有关部门奖励、表彰或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

(二)自立自强,积极主动就业,依靠自身努力脱贫;

(三)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变化状况的;

(四)主动报告家庭成员在社会救助期间被行政拘留、羁押等情况的;

(五)申报救助渐退或主动退出社会救助范围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守信行为。

第十一条【激励措施】

对于符合守信行为的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视情给予以下激励:

(一)对遭遇各种突发情形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境,依法依规从优从快办理;

(二)主动报告且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可纳入低保救助渐退,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三)在重大节假日优先开展走访慰问;

(四)同等情形下可通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优先开展就业援助、心理疏导、文化关怀等非物质类帮扶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信息记录与报送】

街道(镇)应及时将失信、守信行为涉及的具体纸质材料原件整理存档,电子图像、数据或音视频信息固化取证存储,并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备失信、守信人员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首次申请社会救助时,申请人及其关联人员应签署《承诺书》。已经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街道(镇)应在动态管理中主动告知并指导社会救助对象及其关联人员签署《承诺书》。该《承诺书》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长期有效,再次申请需重新签署。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普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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