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陀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情况的报告

2023年08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3年8月10日至28日期间,组织开展《普陀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家论证的形式

2023年8月10日,邀请俞静贤、江利红、杨薇等专家进行书面论证,8月28日,专家反馈意见。

二、事项的论证意见

(一)必要性

在我国现有的司法行政体系中,司法所是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服务民生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进一步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十分重要、十分迫切。

(二)可行性

该《普陀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内容全面,针对普陀区各街镇司法所的职责以及司法所参与基层法治建设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基层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工作、承担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统筹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等提出了全面的要求和指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三)科学性

该《普陀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突出重点,既体现了对上位法规定和上级政策要求的贯彻实施,也基于普陀区的实际,对于普陀区近年来开展的司法所建设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范,体现了普陀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特色。

三、修改意见

专家组经过审核,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议删除第二条。

2、建议将第三条“司法所是司法局派出机构”修改为“司法所围绕街道(镇)中心工作开展业务工作”。

3、建议将第十三条“司法所牵头做好所在街道乡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答复举证工作”中的“答复举证工作”修改为“答复工作”。

4、建议将第二十八条“依托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片区公共法律服务客厅、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修改为“依托街道(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片区公共法律服务客厅、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居村(社区)法律顾问”。

5、建议将第三十条“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宣传教育”修改为“开展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教育”;将“积极为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顾问咨询”修改为“积极为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咨询”。

6、建议将第三十条“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安排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修改为“上级单位或部门安排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7、建议将第三十四条“为居(村)委会制定重大决策、开展重要活动提供法律意见等”修改为“为居(村)委会制定重大决策、开展重要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8、建议将第四十一条删除。

9、建议将第十二条“司法所协调推进所在街道乡镇有关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工作”修改为“司法所负责所在街道(镇)有关行政执法协调和监督工作”。

以上建议第1至第8等8条建议被采纳,第9条建议未被采纳,理由是:

《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沪府令1号)第五条(监督体制)规定:街道乡镇司法所协调推进所在街道乡镇有关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工作。《普陀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参照了《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相关表述。

普陀区司法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