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专家论证情况的报告

2023年03月2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专家论证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家论证的形式

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24日,邀请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四级调研员倪旦红、区发改委副主任周敏静、区科委副主任陆海、市质量协会副秘书长徐俊杰、上海电器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郑军奇、上海天地软件创业园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宋峥、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洪志勇等等7名专家进行书面论证,2023年3月22日,专家意见反馈。

二、事项的论证意见

(一)必要性

2022年,上海市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对《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包括奖项设置、评比周期等内容。按照人社部门的有关要求,将政府质量奖“组织”奖和“个人”奖将更名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为进一步规范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工作,保持与上级政府质量奖管理的一致性,确保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符合全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要求,对《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开展修订工作。

(二)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开展修订,将引导本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普陀区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科学性

《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修订符合《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以“更广泛传播理念、更有效服务企业、更注重持续发展”为修订原则,新办法的实施将更好地发挥政府质量奖的激励引导作用。

三、修改意见:

专家组经过审核,提出如下建议:

1、第六条“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和个人,鼓励其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和提升人员质量素质等。”建议改为“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和提升人员质量素质等。”

2、第二条、第三行“分别表彰”,将“分别”两字去除,避免歧义。

3、第二十三条(获奖义务)中,....(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秘密信息除外),建议“个人秘密信息”改为“个人隐私信息”或删除“个人秘密信息”。

4、附则第二十八条,办法解释,建议调整为评审办或市场局解释。

5、第5条(评审标准)建议把GB/T19580当成质量奖评审的“基本”依据,而不是主要依据。

6、第18条(宣传推广),建议增加一些会进行规定性宣传的要求。

7、第23条,获奖后3年内,每年填写《质量绩效报告》建议简化,太大的工作量较难执行。

以上建议第1至第3等3条建议被采纳,第4至第7等4条建议未被采纳,理由是:

第4条建议,《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是普陀区政府设立的高质量荣誉,《管理办法》由普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5条建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五条(评价标准),明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相关地方标准等.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五条(评审标准)表述参照《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相关表述。

第6条建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宣传推广)明确“各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应积极宣传、推广本辖区、本行业政府质量奖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市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宣传推广)表述参照《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相关表述。

第7条建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获奖者义务) ,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获奖后3年内,应每年如实填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质量绩效报告》,报送市审定办及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获奖义务)表述参照《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相关表述。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