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城管大队执法程序

2004年01月0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三、听证程序:

  普陀区城管大队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拆除违法建筑程序: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普陀区城管大队将依法进行查证和认定,并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普陀区城管大队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普陀区城管大队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

  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的,普陀区城管大队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10日前或者强制拆除其他违法建筑7日前,由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且正在施工的,普陀区城管大队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普陀区城管大队可以立即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