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过程中暂扣物品和无主物品处理暂行规定
2004年01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执法过程中暂扣物品和无主物品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城管大队:
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过程中暂扣物品和无主物品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执法过程中暂扣物品和无主物品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县城管大队)依法实施暂扣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所附属的物品,应当现场清点,即时填制《暂扣物品告知书》(见附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并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
执法时违法当事人脱离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将其遗留物品封装,在封条上标明暂扣物品名称、暂扣地点和时间、执法人。
第二条 暂扣物品应当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建立入库登记、验收管理制度,在所暂扣物品上挂牌标明暂扣日期、物主、暂扣物品名称及数量等。
对暂扣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挪用、转送、调换或者损毁。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开具《暂扣物品告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暂扣物品告知书》之日起,对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一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其他物品九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该暂扣物品确认为无主物品。
第四条 区县城管大队应当在本单位对外公示栏中对暂扣物品予以公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公示期为一个工作日,其他物品公示期为三十个工作日。经公示,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该暂扣物品确认为无主物品。
第五条 区县城管大队应当做好对无主物品的分类管理工作,将无主物品品名、规格、数量、暂扣日期等,列出清单,由本大队负责人确认。
第六条 区县城管大队应当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易烂、易腐鲜活无主物品交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销毁处理,对其他无主物品应当按照《上海市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使取缔权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处理。
凡交由收购处理的无主物品,其折回货款作罚没款上缴国库处理,不得截留。
第七条 区县城管大队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无主物品告知制度,公布无主物品处理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私分无主物品。
第八条 区城管大队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落实具体责任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并按违纪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2003年5月26日市建委印发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扣物品和无主物品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上海市 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暂 扣 物 品 告 知 书
( )城管监扣告字[ ]第 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你(单位)因 的行为,涉嫌违反《 》的规定,本监察大队于 年 月 日,依据《 》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实施暂扣措施。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至 接受行政处理 。依据市建委《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过程中暂扣物品和无主物品处理暂行规定》,如你(单位)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所暂扣的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暂扣物品详列如下: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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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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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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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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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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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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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公章)
年 月 日
当 事 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证件号): 年 月 日(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交保管人;第三联存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