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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年07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规定“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规定“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建设,健全社会救助制度,逐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具体标准……应当参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困难家庭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今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2022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工作,市民政局积极调研,认真研究,形成了初步方案。同时按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要求,开展完成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等相关程序,并向市人大、市政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制发了《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7月1日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50元。

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是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推动低收入群体收入更快增长”。根据《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相关考虑,“稳步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且“低保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居民月人均消费支出的33%”。二是消化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家庭基本生活的影响。三是坚持与历年调整办法和节奏保持相对稳定,兼顾可持续发展,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兜住民生底线。另外,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为保障未成年人的教育及营养需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个人提高救助标准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二)关于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5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

主要考虑:《关于印发<上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规[2022]4号)规定“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多方面因素,适时适度调整。有关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三)关于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

主要考虑:本市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主要是因特定情形或特殊历史原因,生活困难,需要政府予以救助的人群,包括重残无业人员、三胞胎、司法老残、散居归侨、宽释人员、因公致残知青、纠错人员、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三胞胎、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三类人员,标准通常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散居归侨、宽释人员等其他人员,标准按照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标增幅确定。

(四)关于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认定标准。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40元。

主要考虑: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是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

(五)收入豁免标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

主要考虑:为促进低保家庭就业年龄段人员积极就业,考虑到就业人员有一定的就业成本,政策上进行引导和支持。收入豁免标准计算公式:收入豁免标准=(最低工资标准*2-低保标准*3)/2。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420元和最低工资标准2590元计算,申请救助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收入豁免标准应为每人每月460元。本市自2016年收入豁免标准调整为870元,由于近年来最低工资增幅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严格按公式计算,豁免标准会有所降低。考虑到就业成本的增加,收入豁免标准降低不利于促进就业,因此收入豁免标准保持不变,维持每人每月870元。

四、关于有效期和实施日期的说明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46号令)规定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由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行调整,因此本《通知》未设置文件实施截止日期。

五、关于制定依据目录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及文号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

2014年2月21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0号

2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8号

3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办发〔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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