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局各科室:
经局党组、局长室研究通过,现将《普陀区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15年10月13日
普陀区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为加强对机关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突出抓早抓小,促进机关干部正确履职和廉洁从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普委〔2014〕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廉政约谈内容
(一)工作约谈
1、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
2、贯彻落实局党组、局长室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3、对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
1、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2、群众反映强烈、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突出问题。
(三)诫勉约谈
1、信访反映、群众举报和案件检查属实,但属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
2、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廉政约谈对象
(一)局科级实职干部;
(二)新任命的科级实职干部;
(三)群众反映强烈且需要进行警示、告诫教育的机关干部。
三、廉政约谈分工
(一)局党组主要领导约谈班子成员或需要约谈的其他干部;
(二)局党组成员约谈分管科室负责人或需要约谈的其他干部;
(三)局纪检组长约谈特定人员。
四、廉政约谈程序
(一)廉政约谈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应书面记录并留存归档。
(二)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人提出,或由局纪检组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按照廉政约谈分工向约谈人提出建议,报局党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约谈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三)约谈时,约谈人可根据约谈内容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应如实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和回避,对整改要求须有明确表态。
(四)约谈结束后,约谈人应将约谈情况向局党组通报。
(五)约谈对象在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须针对约谈情况就思想认识、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等形成书面材料,报局纪检组。局纪检组对约谈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措施不实、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五、廉政约谈纪律
(一)约谈对象要正确认识、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故意隐瞒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约谈应当听取约谈对象的申辩和解释。
(二)约谈内容应严格保密。如有泄露,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约谈中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情况,不得将举报信件交给约谈对象本人。约谈对象不得追查、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严肃查处。
(四)约谈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约谈不替代其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六、其他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参公事业单位所有在编在册工作人员,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若有新规定出台,将作相应的补充规定。
附件:普陀区财政局约谈记录单
附件:
普陀区财政局约谈记录单
约谈对象 | 单位职务 | |||
约谈人 | 单位职务 | |||
记录人 | 单位职务 | |||
约谈时间 | 年 月 日(星期 ) 午 时 分 起至 午 时 分止 | |||
约谈地点 | 附件 | |||
参加人员 | ||||
约谈内容 | ||||
以上记录属实 约谈对象(签字): | ||||
约谈人(签字): | 记录人(签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