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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普陀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17年6月5日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上海市普陀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框架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2.3 普陀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2.4 职能部门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监测

3.2 预警级别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事故分级

4.3 分级响应

4.4 应急处置

4.5 人员防护

4.6 信息处理与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及修订

7.2 预案报备

7.3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本区各类燃气事故,提高本区应对燃气事故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区运行安全有序,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普陀区行政区划内各类城镇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事故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燃气事故,是指燃气在输配、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应对,以人为本、快速处置。

2 组织框架

2.1 领导机构

《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 应急联动机构

普陀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2.3 普陀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后,对应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区政府视情决定组建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相应工作。

发生较大燃气事故后,区政府根据区建管委或区安监局的建议及处置需要,视情决定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较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详见附件1)

2.4 职能部门

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区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区燃气事故应对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协调市燃气管理部门,指导、协助事发街道(镇)处置一般和较大燃气事故,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后续专业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处置所需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调应急物资准备;

(2)协助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燃气企业进行处理或抢修,配合市燃气管理部门事故初步原因的调查及分析;

(3)配合市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受损燃气设施进行检查、评估、修复和善后协调工作。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并根据需要,参与车辆运输危险品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

(4)燃气事故对供水等其他管线造成损坏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抢修;燃气事故对建筑物造成损害时,负责组织专业机构对受损建筑物进行评估,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抢修和整改;

(5)组织编制与修订本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6)动态掌握本区燃气行业运行情况,及时组织收集、研判、报告、通报燃气事故预警信息,负责燃气事故信息的传递与反馈。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监测

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督促燃气企业对用户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整改。合理运用市燃气管理部门的燃气事故统计、燃气设施运行数据库和燃气设施动态化管理系统及其他技术手段,根据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结论做好燃气风险防范工作。

在发生气象灾害、冬季保高峰供应和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燃气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燃气运行状态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3.2 预警级别

根据《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2016版》,燃气事故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详见附件2)

3.3 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预警信息,区建管委负责本区范围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通过《新普陀报》、区有线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政务平台、政务微博、微信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做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3.4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区建管委、区应急联动中心、有关街道(镇)相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有燃气泄漏或者爆炸等险兆的,采取临时停气措施。

(2)组织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3)必要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准备。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5)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通过“110”报警,区公安分局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将信息转达区建管委。各街道(镇)及有关单位、各燃气企业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区建管委报告。

4.1.2 区建管委收到燃气事故报警后,研判事故等级,并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并同时报市燃气处。

4.1.3 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区行政辖区的态势,区建管委应当及时报区政府,并向毗邻区燃气主管部门通报。

4.2 事故分级

根据《市燃气预案》,按照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燃气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4.2.1 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燃气中毒,下同);

(2)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2.2 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1)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2.3 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1)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2.4 Ⅳ级(一般)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燃气事故:

(1)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2)3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4.3 分级响应

普陀区燃气事故处置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燃气应急事件的行政领导机构。根据燃气事故分级,普陀区燃气事故处置采取分级响应的原则,具体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3.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1)响应原则

根据《市燃气预案》,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燃气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视情成立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

区政府视情组建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全力协助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组建现场指挥部。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区建管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等单位立即调动相关应急队伍和力量,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2)主要响应人员

Ⅰ级响应:区政府主要领导;区建管委主要领导;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商务委等应急联动单位分管领导;街道(镇)主要负责人;燃气企业总经理。

Ⅱ级响应: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建管委主要领导;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商务委等应急联动单位分管领导;街道(镇)主要负责人;燃气企业总经理。

4.3.2 Ⅲ级应急响应

(1)响应原则

Ⅲ级(较大)燃气事故发生后,区政府视情组建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动本区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相应等级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2)主要响应人员

区建管委主要领导;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商务委等应急联动单位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街道(镇)主要负责人;燃气企业总经理。

4.3.3 Ⅳ级应急响应

(1)响应原则

Ⅳ级(一般)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区建管委牵头,组织事发街道(镇)、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商务委等应急联动单位启动响应,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将处置情况汇总向区政府报告。若超出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及时上报区政府请求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援。

(2)主要响应人员

区建管委分管领导;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商务委等应急联动单位职能部门分管领导;街道(镇)分管负责人;燃气企业总经理。

4.4 应急处置

4.4.1 先期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和所在街道(镇)应当在判定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区应急联动中心应当立即指挥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联动单位应当按照指令,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地开展联动处置。处置过程中,区应急联动中心要实时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进行综合研判及上报。

各燃气经营企业根据运营范围和设施属性,负责迅速启动企业预案,组织专业队伍、设备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抢修。以优先防止事态扩大、解决居民用户的燃气供应为原则,立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排除故障,并迅速将燃气事故相关信息报告区建管委及相关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在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

4.4.2 主要响应措施

区政府视情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第一时间对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区领导担任,或者由区领导确定。根据《市燃气预案》要求,涉及人员生命救助的燃气事故救援,现场救援指挥长由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无人员伤亡或者人员生命救助结束后,现场指挥长由区建管委现场最高负责人担任,指挥、协调相关专业机构,实施专业处置。现场处置措施如下:

(1)现场指挥部根据职责权限,确定供气安全保障、应急抢险、治安维护、人员疏散、信息发布等现场处置责任单位,及时掌握应急处置重要情况,按规定(时限、程序、形式、内容等)向上级报告,确保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2)区公安分局应立即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场所封闭、隔离、限制使用及周边防火、防静电等措施,维持社会治安与交通次序,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3)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建管委等部门应急力量迅速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和切断危险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放大效应”和衍生事故。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及时清除、转移事故区域的车辆,组织抢修被损坏的燃气设施,根据专家意见,实施修复等工程措施。

(5)燃气企业及时判断可能引发停气的时间、区域和涉及用户数,按照指令制定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方案,力争事故处置与恢复供气同时进行。

(6)必要时,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周边群众,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5 人员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人员应当加强个人防护,落实抢险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安全措施,严格操作规程,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和事态扩大。

4.6 信息处理与发布

4.6.1 区建管委负责全面跟踪和掌握燃气事故的处置情况、发展趋势及善后处置等有关信息。

4.6.2 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等应急联动单位负责收集应急处置过程中与职责相关的信息,汇总至区建管委,由区建管委及时上报区政府。

4.6.3 街道(镇)负责所在辖区人员伤亡、物损情况及善后处理等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及时报送区建管委,并视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4.6.4 燃气企业负责燃气事故专业处置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及时向区建管委报告事故情况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4.6.5 一般、较大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区新闻办协助区建管委提供发布口径。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供发布口径。区新闻办协助做好媒体接待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和区建管委、区公安分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民政局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保险理赔及现场清理、设施修复等善后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区建管委、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核实与评估,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及市燃气管理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建管委要进一步优化、强化燃气事故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各街道(镇)应定期组织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做好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工作及自救互救知识宣传,督促用户根据燃气企业的安检情况,做好隐患整改,确保安全用气。

6.2 交通运输保障

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或者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3 装备物资保障

进一步加强燃气事故专业处置装备和物资保障工作,完善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储备点和调度规则等。

6.4 通信保障

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处置燃气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5 经费保障

按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并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及修订

本预案由区建管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2 预案报备

区建管委负责将本预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及区应急办备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建管委组织实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2.预警级别分级标准

附件1

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1、区公安分局:接受燃气安全事故或燃气安全隐患等情况的报告与信息共享,负责燃气事故的先期处置、现场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视情采取隔离警戒、交通管制等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疏散和救助。

2、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后期调查处置。

3、区商务委: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后,视情配合街道(镇)等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向居民提供临时用餐及住宿,组织食物、棉被、衣物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

4、区安监局:负责或者参与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处理。

5、区卫计委: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医救单位保障高压氧舱等专业救护设备的正常启用,视情汇总、报告伤员救治信息。

6、区民防办:协调专门队伍和救灾设施参与救灾等。

7、区环保局:监测、分析燃气事故对周边地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并对事故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

8、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或者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并参与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9、区新闻办:协助做好重大、特大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保障。

11、区民政局:负责因事故灾难造成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协调遗体处理等善后事宜。

12、各街道(镇):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应急先期处置,负责协调本区域行政资源,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事故发生时,做好向居民提供临时用餐及住宿,组织干粮、棉被、衣服等生活必须品的供应等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

13、燃气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燃气事故预防、预测、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负责本企业燃气应急处置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编制燃气企业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燃气设施采取应急措施,抢救被损害的供气设施,提供事故周边相关设施资料;参与燃气事故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协助区建管委进行事故协调与处置工作。

附件2

预警级别分级标准

1、蓝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蓝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3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5%,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2、黄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黄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0%,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橙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橙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5%,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红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红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0%,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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