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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普陀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上海市普陀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辐射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2.3 专家机构

2.4 应急机构职责

2.5 事故单位职责

3 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防机制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 应急响应分类

4.3 应急处置

4.4 应急响应程序

4.5 指挥和协调

4.6 人员防护

4.7 信息报送

4.8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评估

5.2 总结报告

5.3 其它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6.2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编制和解释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报备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时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并决策,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切实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辐射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应急预案》。

1.3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辐射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3.1 Ⅰ级(特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航天器在我区境内坠落导致了环境放射性污染。

1.3.2 Ⅱ级(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辐射事故: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3.3 Ⅲ级(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辐射事故: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3.4 Ⅳ级(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辖区外核事故导致了环境放射性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作为处置辐射事故的专项预案,适用于普陀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指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射线装置失控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发生在本区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应对和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领导机构

本区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区环保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普陀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发生的Ⅳ级辐射事故的处置;对于其他级别的辐射事故,在上级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相关应急保障。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辐射事故、组织联动单位对较大、重大和特大辐射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应急工作机构由区环保局、各街道(镇)、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卫计委、区安监局、区建管委、区民防办、区商务委等部门组成。

2.3 专家机构

在市环保局组建的“上海市环境应急专家库”选择专家,在辐射事故发生后,提供应对辐射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4 应急机构职责

2.4.1 区环保局

区环保局是本区处置Ⅳ级(一般)辐射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2.4.1.1 接受辐射事故的报警信息,出动相关的监察、监测人员,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辐射事故等级。

2.4.1.2 将现场情况及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区应急办,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4.1.3 配合市环保局做好较大、重大、特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及事件原因调查。

2.4.1.4及时联系市辐射事故应急部门,并及时上报事发地辐射环境污染状况。

2.4.1.5 负责(一般)辐射事故责任认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4.1.6 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4.1.7 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4.2 各部门职责(详见附件1)

2.5 事故单位职责

2.5.1 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

2.5.2 提供事故相关的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放射源信息和先期处置措施等)和人力、物力,协助事故应急处置。

3 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区环保局加强对本区辐射事故风险大的重点企业情况的检查,掌握企业的实际情况,提高辐射事故的预测能力;加强本区各类辐射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重要信息要立即报送区应急办和市环保局。

3.1.2 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辐射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联系和沟通,形成预警的合力。

3.1.3 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计委要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辐射事故及其征兆。

3.1.4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辐射安全隐患,开展辐射安全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报告区环保局。

3.2 预防机制

开展射线装置和放射源使用、销售、生产单位的调查。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计委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放射源、射线装置的普查,掌握全区涉源单位数量、规模、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对一些敏感区域,如居民集中区等相关涉源单位加强监管力度,发现辐射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维护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3.3.1 按照辐射事故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发展态势,本区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辐射事故的预警信息,一律由市环保局发布。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预警信息。

3.3.3 预警响应

区环保局分析相关信息,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及时进行预警。

进入预警期后,区环保局、区应急联动中心、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街道(镇)应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3)组织相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启动后备人员。

(4)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等。

(5)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

(6)其他针对性措施。

(7)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等级和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一旦掌握和发现辐射事故信息,区环保局、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立即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

4.1.1 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重要信息向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计委报告(联系方式见附件2)。

4.1.2 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计委接报后,应立即将事故的情况向区应急办报告。

4.2 应急响应分类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

表1辐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等级

预警

等级

响应等级

表示色

辐射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后果

死亡人数

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放射源状况

特别重大

Ⅰ级

Ⅰ级

红色

≥3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重大

Ⅱ级

Ⅱ级

橙色

<3

≥10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较大

Ⅲ级

Ⅲ级

黄色

0

<10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一般

Ⅳ级

Ⅳ级

蓝色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

响应等级调整:

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3 应急处置

4.3.1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采取相关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计委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3.2 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计委在辐射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

4.3.2.1 一般辐射事故发生后,区环保局应急调查人员进行现场的信息采集、应急监测人员进行辐射污染监测,认定事故污染程度和原因。

4.3.2.2 属于射线装置失控的,区环保局应急人员应确认射线装置电源是否关闭,未关闭的应及时组织事故单位人员切断电源。

4.3.2.3 属于放射源失控、放射性同位素泄漏的,区环保局根据监测情况,确定放射源的位置,划定警戒范围,由公安部门设置警戒线,禁止人员进入。

4.3.2.4 属于IV、V类放射源事故的,由区环保局负责监督事故单位派专业人员进行处置;属于I、II、Ⅲ类辐射事故的,区环保局协助环保部或市环保局,监督事故单位派专业人员进行处置。

4.3.2.5 发生跨区的辐射事故时,由本区应急工作机构各部门、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和队伍先期处置,并将情况立即上报市环保局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由市级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4.3.2.6 放射废源由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联系方式见附件2)。

4.3.2.7 区应急工作机构各部门、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和队伍接到辐射事故信息后,立即赶赴现场,迅速地实施现场处置,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全力控制辐射污染态势的扩大。

4.3.3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4 应急响应程序

4.4.1 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辐射事故发生后,区环保局应立刻报告区政府和市环保局,经同意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4.4.1.1 涉事单位的应急响应

涉事单位负有对辐射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情况并迅速通过区环保应急电话(52511227)、市环保应急电话(12345)报告。

4.4.1.2 所在街道(镇)

涉事单位所在街道(镇)负有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区环保局报告辐射事故信息的责任,并根据事态发展态势,及时做好疏散、转移群众的准备工作。

4.4.1.3 区环保局的应急响应

Ⅳ级(一般)辐射事故发生后,区环保局应迅速组织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应急调查取证、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区环保局应及时向区应急办和市环保局报告情况。

4.4.2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区环保局配合市环保局开展相应的处置工作。

4.4.3 应急处置单位

各相关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和队伍接到辐射事故信息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任务(详见附件1),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地实施应急处置,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全力控制污染态势的扩大。

4.5 指挥和协调

发生Ⅳ级响应的,区环保局必须指定现场指挥负责人(一般由区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由其发布工作指令,统筹调动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协调沟通现场其他部门应急队伍。发生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区环保局现场指挥负责人应向市环保局现场指挥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

辐射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和队伍、相关街道(镇)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6 人员防护

相关部门应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可能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并做好剂量监测。人员进入事故区域的警戒区必须得到批准,离开警戒区必须经过监测和去污。

发生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众安全防护,确保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7 信息报送

区环保局按规定程序向区应急办、市环保局报送处置情况。

所有辐射事故的信息和新闻报道均由市环保局统一发布。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故信息。

4.8 应急响应终止

4.8.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4.8.1.1 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得到处置,经监测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4.8.1.2 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8.1.3 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8.2 一般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区政府决定和公布应急响应终止。

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环保局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环保局和区应急办。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评估

应急终止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对一般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相关职能部门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5.1.1 指导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5.1.2 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5.1.3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一般辐射事故,区环保局要有计划地组织放射性监测。

5.2 总结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环保局和区应急办。

5.3 其它工作

区政府以及民政等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做好人员安置与补偿,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各应急联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辐射监测设备、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6.2 经费保障

依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规定执行。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编制和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编制和解释。

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评估修订。

7.3 预案报备

本预案报普陀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环保局和区应急办备案。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各部门职责

序号

单位名称

主要职责任务

1

街道(镇)

必要时负责组织区域内人员疏散;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相关保障。

2

区公安分局

1.负责治安警戒,必要时,组织现场及周边区域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2.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3.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

区公安消防支队

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

4

区卫计委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伤病员的医疗急救和运转。

5

区安监局

参与与安全生产有关的Ⅳ级(一般)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6

区建管委

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中相关的交通事项。

7

区民防办

参与现场侦检等应急处置,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8

区财政局

负责辐射事故处置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9

区商务委

负责协调市场流通领域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附件2

应急联动部门联系方式

序号

单 位 名 称

联 系 方 式

备注

1

市环保局

12345


2

区环保局

52511227


3

区公安分局

110


4

区卫计委

120


5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

56535002


6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5653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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