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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暂行)》已经2018年10月9日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普陀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暂行)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指导思想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总体评估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3.2 应急联动机构

3.3 工作机构

3.4 安全生产专家组

3.5 生产经营单位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与监控

4.2 预警与发布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6.2 事故调查与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交通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经费保障

7.6 技术储备与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练

8.4 监督检查与奖惩

8.5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普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等。

1.3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平战一体”的应急管理模式,提升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3)明确责任,属地管理原则。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区政府为主,区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

(5)依靠科技,资源整合原则。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整合本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和力量,依法规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 总体评估

本区地处上海中心城区西北部。近年来,紧紧围绕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要求,深入推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受控并持续稳定向好。据统计,2008年至2017年,全区生产安全考核指标均控制在市下达的指标任务以内。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发生具有危害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任何微小的疏漏或闪失,都极有可能酿成严重后果并带来巨大的社会影响。我区正处在转型发展阶段,安全管控的要求很高,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面临较为严峻的考验。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本区成立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业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安监局局长和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办。

3.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为本区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

3.3 工作机构

3.3.1区指挥部组成单位。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指挥部组成单位包括区府办(区应急办)、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委(旅游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管委(区交通委)、区卫计委、区国资委、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新闻办、区民防办、区消防部门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区指挥部组成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

3.3.2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可开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一般由事发地街道镇负责组织开设,必要时也可由区府办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设。现场指挥部受区政府的领导。

3.4 安全生产专家组

区安监局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聘请安全管理、灭火救援、建筑、质量监督、市政、水务、环保、法律等领域专家,建立专家库。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5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法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确定应急管理负责人,采取预防、监测、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组建救援队伍,配备应急物资,组织应急训练演练,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街道镇的指挥。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与监控

4.1.1本区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监测机制,针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等,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及早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

4.1.2区应急联动中心要与区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主动跟踪监测和收集有关事故灾难信息,并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

4.1.3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组织召开生产安全事故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的总体形势。

4.1.4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要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测机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收集,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险情信息,要及时上报。

4.1.5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登记建档,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到位。

4.2 预警与发布

4.2.1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接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

4.2.2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的分析和研判,严重情况下可建议区指挥部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并先行采取以下预防性的措施:

(1)准备或者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组织应急专业人员、专家、队伍等进入待命状态;

(3)调集所需物资、器材、装备等;

(4)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或区应急办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情况紧急时立即报告。

5.1.2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有关部门或区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区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区政府相关领导。

必要时,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5.1.3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30分钟内完成口头上报,在1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

5.1.4加强与毗邻区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区应急委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区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5.2 先期处置

5.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事发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立即开展自救和处置,并迅速通过各紧急报警电话或其它便利的途径向所在地街道镇、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或区应急办报告。

5.2.2区应急联动中心通过“110”等接警后,应当迅速组织、调度相关应急联动单位赶赴现场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实施先期处置。

5.2.3事发地街道镇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调动自有应急力量,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事件情况。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3 应急响应

5.3.1分级响应

5.3.1.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或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两级:Ⅰ级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Ⅱ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Ⅰ级响应,区应急办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要求及时上报,并协调、配合全区应急力量和资源,服从上级指挥,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2)Ⅱ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由区应急办组织指挥、协调本区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同处置。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救援。

5.3.1.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一旦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扩展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危害已经减缓或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时,应当逐级上报,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等级。

5.3.2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区应急办根据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类别,按照其职责和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可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并向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通报。

(6)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可能进一步扩大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5.3.3区有关部门的响应。区公安、消防、卫生、民政、建设交通等部门根据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

5.3.3.1人员搜救。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由区消防部门(区应急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实施。

5.3.3.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并加强救护车、急救设备、药品和血液的准备和调度,组织好受伤人员的转送以及转送医疗机构的救治工作,同时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卫生防疫。

5.3.3.3环境监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性质,区环保局负责跟踪监测事故对事发地空气、水源等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可请求防化部队增援。

5.3.3.4治安维护。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为救援队伍顺畅开展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5.3.3.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区应急办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5.3.3.6群众的疏散防护。公安、卫生、环保、民防等部门会同事发地街道镇负责组织开展群众的疏散防护。迅速组织力量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疏散事故现场的群众。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影响程度,确定群众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方式和程序,并落实具体部门负责实施。

5.3.3.7社会动员。区政府和相关街道镇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区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增援,有关街道镇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为其提供必要保障。

5.3.3.8信息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力求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由区政府新闻办会同相关部门搞好信息发布,并做好现场媒体活动协调和管理。

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火灾、铁路行车、民用航空器、内河交通、特种设备、通信、燃气、电力、供水、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旅游安全等应急预案中对应急响应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5.4 应急结束

5.4.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有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批准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4.2现场处置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结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与事故调查组交接,总结现场处置情况并上报。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街道镇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区民政等部门予以协助。

6.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区相关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相关部门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6.3 事故调查与总结

6.3.1对较大等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安全监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事故调查,区政府做好配合工作。对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区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区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结束后,区安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区政府审批。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7.1.1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快速应急系统,完善街道镇及相关职能部门通信联系网络,建立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7.1.2区应急办负责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

7.2 队伍保障

按照市有关要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组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救援人员的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

7.3 交通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建管委(区交通委)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辟专用通道,保障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伤害人员。

7.4 物资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7.5 经费保障

7.5.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应急处置的资金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同事发地街道镇协调解决。

7.5.2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程序予以安排。

7.6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安全生产专家、技术等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街道镇结合实际,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街道镇、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新闻媒体提供相应支持。

8.2 培训

8.2.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复训。

8.2.2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搞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3 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组织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提高协同作战能力,验证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4 监督检查与奖惩

8.4.1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应急措施到位。

8.4.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事故救援不力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5 预案管理

8.5.1预案制定。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区有关部门与街道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5.2预案修订。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报区政府审核。

8.5.3预案实施。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普陀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各组

成单位主要职责

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1

普陀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和各组成单位主要职责

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市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研究部署、指挥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研究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四)定期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六)完成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达的专项工作。

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三)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按照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各组成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三、各组成单位职责

(一)区府办(区应急办)

1.承担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

2.组织、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审定区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3.协助区领导处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二)区安监局

1.综合管理和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4.受区政府委托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调查和处理。

(三)区公安分局

1.负责全区交通、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炸物品、大型活动等的应急管理工作;

2.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托区应急联动中心履行应急联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先期处置等职责。

3.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现场秩序的维护,组织消防部门实施现场指挥和抢险。

(四)区发改委

1.统筹平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重大项目工程;

2.会同区有关部门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五)区商务委(旅游局)

1.负责督促本行业系统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协调本行业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六)区教育局

负责督促各教育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七)区民政局

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伤亡的困难人员实施生活救助。

(八)区财政局

负责落实部门预算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中必需的经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九)区建管委(区交通委)

1.负责督促建筑、燃气、区属桥梁隧道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建筑、燃气、区属桥梁隧道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十)区卫计委

1.负责督促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十一)区国资委

负责督促国资系统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区环保局

1.负责督促环保系统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

3.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十三)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督促特种设备行业做好安全运行监管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十四)区新闻办

1.负责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的新闻报道和应对工作;

2.指导协调区相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新闻发布工作。

(十五)区民防办

1.负责地下人防工程应急管理和地下空间安全运行综合协调工作;

2.积极参与、配合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化学侦检、评估,组织人员疏散。

(十六)区消防部门

1.负责消防应急管理工作;

2.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抢救人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

附件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Ⅰ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Ⅱ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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