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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统计局 普陀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各街镇:

现将《关于建立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的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统计局

上海市普陀区审计局

                                      2023年11月1日


关于建立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的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推动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水平,根据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建立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的工作办法》(沪统字〔2022〕3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监督工作贯通协同。

第三条  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建立协作联络机制。双方明确联络部门、联络人员,实现归口管理。区统计局统计管理科和区审计局综合法规科负责具体联络事宜。

第四条  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建立会商机制。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对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重点监督工作进行通报。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可进行专题研究。

第五条  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双方加强监督工作事前事中事后沟通衔接,充分听取对方意见, 确保监督工作协调一致、同向同力。

第六条  区统计局在开展统计监督工作前,可以函请区审计局提供下列情况:

(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二)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三)有关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前,可以函请区统计局提供下列情况:

(一)对有关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

(二)有关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三)有关单位整改情况报告;

(三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条  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在监督工作中,应当了解关注对方提供的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对方反馈。

第九条  对于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重要情况、复杂问题,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加强会商研判,视情联合开展问题调研、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专项整治等工作。

第十条  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在监督工作中, 发现有关问题和线索属于对方管辖范围的,按程序报批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移送。

第十一条  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建立工作成果共享机制。对于移送的问题和线索,接收方应当及时提出办理意见,并在得出结论性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加强监督协作成果的运用,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反馈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作为开展监督工作、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在监督工作协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安全和廉政等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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