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普陀区燃气安检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镇,各燃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地方标准《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技术要求》精神,强化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属地管理,全面监督落实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清除安全隐患,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现就建立我区安检工作联络员制度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1、根据《城镇燃气条例》、《上海市燃气条例》、《安检技术要求》协助燃气企业做好用户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

2、按照沪建设施【2016】76号文件精神,各区要指导和推动乡镇(街道)根据燃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发现、报告机制;建立各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联动机制,及时制止违法经营和占压、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及时报告、协助处理燃气安全事故,共同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3、按照沪燃管行字【2017】10号文件精神,要求建立由区燃气管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和街镇、燃气经营企业参与,共同做好燃气用户隐患整改具体落实工作的工作网络。

二、工作要求

安检工作联络员负责燃气安检计划的告知、隐患情况的分析统计、督促用户整改等工作。请各街镇于10月20日前上报街镇安检工作联络员及辖区各居委、村委安检工作联络员;各燃气企业也应于10月20日前上报负责安检工作对接的联络员。

各燃气企业安检工作联络员应根据市燃气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将每月的安检计划、隐患统计明细报区建管委及所在街镇。

各街镇应协调辖区内居委、村委通过张贴公告、广播、走访等形式加强宣传,协助燃气企业督促隐患用户进行整改,提醒告知相关用户配合燃气企业做好安检工作。


普陀区燃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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