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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6月5日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9日


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区情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法律依据)

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各行政机关,包括区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第四条(基本原则)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五条(领导机制)

区政府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新闻办及相关工作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部署推进、监督检查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工作机构)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领导工作分工,对外公布,并指定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年度工作要点下达的各项重点公开要求;

(二)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各行政机关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依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

涉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重大决策事项,进入决策程序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开展民意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启动决策程序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重大决策预公开)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网络征集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会议公开)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各行政机关在制作会议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列席范围和公开方式。

区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常务会议等会议内容,具体公开内容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政策研究室负责。

第十条(执行全过程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等做出的工作部署,主动向社会公开政策执行、工作落实的全过程信息,包括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

第十一条(财政信息公开)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健全本区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督促指导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

第十二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公开)

对于本区范围内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规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公开该项目的审批情况、招投标、土地征收、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行、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等信息。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配置情况公开)

对于本区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情况、履约情况、相关信息变更等项目情况。

第十四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情况公开)

对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抚恤优待、养老服务、赈灾救灾、慈善事业等保障和救助类项目,区民政局、各街镇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公开项目运作和分配情况。

第十五条(政策落实情况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本区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并重点公开《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实事项目和其他重大决定事项提出的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对于主(合)办的建议和提案,主(合)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于会办的建议和提案,各会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

第十七条(审计结果公开)

区审计局应积极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权责清单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公布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行政权力的公开内容应加强审查,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权责变动的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发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公示)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公开与行政执法相关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全面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规范、清晰、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第二十一条(监管情况公开)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住房保障、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政务服务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向网上政务大厅延伸,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体系;统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

第二十三条(办事指南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指南中除要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外,还要明确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不得在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第二十四条(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

各职能部门应大力推进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切实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服务事项公开目录,制定完善具体办法。

第三章  政民互动

第二十五条(政策解读)

各行政机关应依据《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6〕9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本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普府办〔2015〕62号),实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可以采取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等多种形式,并综合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字化等方式展现内容。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应带头发布信息、解读政策,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发布重要信息不少于2次。

第二十六条(新闻发布会)

宏观经济部门及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区政府部门,部门负责同志每半年至少出席1次区政府新闻发布会,每年至少2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出席1次区政府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七条(回应关切)

各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区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区政府相关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街道、镇的政务舆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应,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区宣传部门要给予充分指导,并协调、组织媒体做好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主体,承担信息发布首要责任,要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媒体发布事件情况。首次信息发布时限不超过5小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众参与)

各行政机关应通过汇集民意、集中民智,搭建政民互动平台,积极引导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市民寻访团等主题活动,创新公众参与模式,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第二十九条(数据共享开放)

各行政机关应推动政务大数据与网上政务大厅、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等的融合应用,发挥大数据在城市运行、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质量发展与安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社会信用体系等领域的综合分析、预测预警、辅助决策等功能。

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实现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重点推进资源环境、城市建设、商务金融、人才就业、食品健康等民生保障服务领域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

第四章  公开机制

第三十条(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和发布审查机制)

各行政机关在起草公文时应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政策解读配发情况、发布要求等。原则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公文信息除涉密外一律全文主动公开,部分内容暂不宜公开的应删减后公开;拟确定为删减后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要报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主动公开目录)

各行政机关须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制定本部门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实现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各行政机关应定期对不予公开和应该调整的信息进行梳理研判,已符合公开条件的要及时转为主动公开,内容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发布。

第三十二条(保密审查机制)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十三条(发布协调机制)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的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机关协调决定。

第三十四条(发布渠道)

“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是本区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统一设置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各行政机关应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已公开、尽上网”的原则,首先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府重要决策、公开重大举措、回应社会关切。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本区行政机关有自建网站的,还应将该政府信息在本机关网站上全文公开。

第三十五条(公共查阅点)

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地点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各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区档案馆、区图书馆。

第三十六条(政府公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按季编印,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出版,并于出版后3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当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亦可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客户端等移动互联网平台发布电子公报,提供在线服务。

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行政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以及各街道、镇等设立公报发放点,向公众免费赠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

第三十七条(年度报告)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街道镇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公布上一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并通过“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网站公布。

第三十八条(依申请公开)

各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据《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答复。

因依申请公开答复案件被上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区法制办。

第三十九条(考核监督)

本区按年度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考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区档案局、区保密局、区新闻办等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4%,并予以公布。

区政府办公室每年对本区各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不少于2次。

第四十条(社会评议)

区政府办公室每年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包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评议,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评估,接受公正监督。

第四十一条(责任追究)

本区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规定》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四)不按规定向区档案馆、区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九)对重大舆情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准确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区实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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