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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陀区关于试点开展科技服务券工作的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5年09月2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制定依据

  根据《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参考市科技创新券模式(《关于试点开展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的通知》),拟定《普陀区关于试点开展科技服务券工作的办法》。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为鼓励发展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科技中介服务,降低中小微科技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成本,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更好建设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涵盖发放对象、使用范围、专业服务机构、形式与额度、申请与发放、使用与对象及其他事项七个方面内容。

  发放对象包括中小微科技企业、创业团队、科技园区、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中小微科技企业需经上海市科委认定并获得年检合格编号;科技园区需满足工商、税务登记在普陀区,占地超过10亩或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园区科技企业达到园区企业总数70%以上等条件;创业团队、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需经区科委备案。

  科技服务券可用于会计、人才、法律和知识产权类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

  专业服务机构需经网上征集并审核,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律师事务所、人才服务公司、专利商标公司等。

  科技服务券采用纸质防伪券形式,票面金额500元。个中小微科技企业或创业团队每年度最高可申请10,000元的科技服务券;每个科技园区每年度最高可申请200,000元;每个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每年度最高可申请100,000元。单一项目使用比例按办法执行。

  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12月20日可以向区科委申请科技服务券。科技服务券的使用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可申请兑现科技服务券。

  四、施行日期

  办法自2015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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