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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设立目的和性质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普陀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加快金融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集聚普陀,加速培育和发展本区科创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37号)、《关于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普委〔2015〕90号)、《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普府〔2015〕98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普陀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普陀区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特别是科创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区内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创业企业发展,促进优质科创要素资源加速集聚,共同服务普陀“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业宜创生态区”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陀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以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日常管理和监管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引导基金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设在区财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

  第二章 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由区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按区域发展实际情况及财力安排的可能性有计划地纳入财政预算。基金总规模10亿元,首期投入5亿元。 第六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区级财政投入;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国家有关部委、市有关部门、政策性机构或组织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大力培养本土投资基金管理团队,优先扶持工商和税务注册在普陀区(如投资基金为合伙制企业,法人合伙人工商和税务注册也应在普陀区)、实际到位资本3亿元以上、在本区有意向投资项目的投资基金。 第八条引导基金分为移动互联网、智能安防、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等产业板块,按照统一的运行和管理规则,与该产业领域内的投资基金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第九条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所有投资运作方式遵循前提为优先投向工商和税务注册在普陀区的企业。

  第四章 投资方式

  第一节 阶段参股

  第十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的投资运作方式。通过阶段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

  (一)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方式支持的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规定,无违法违规记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且税务登记地位于普陀区,有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普陀区范围内企业。

  (2)新参股设立的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新参股设立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的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有至少3个成功投资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或股权转让收入加现金分红较原始投资溢价15%以上。

  (4)有明确的专业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

  (5)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优先投向区内企业。

  (6)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7)管理团队至少拥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或相关领域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职责。

  (8)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

  (二)对单个投资基金,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出资比例不高于被参股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的20%,最高上限不超过1亿元,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三)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基金投资区内企业、项目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参股金额的2倍,最低不低于引导基金参股金额的1倍。

  第十一条如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基金投资区内重点支持领域初创或成长期企业发生亏损的,引导基金按截止至亏损分担之日实际缴付的资本在阶段参股的投资基金实际募得资金中所占比例承担亏损。

  第二节 跟进投资

  第十二条跟进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可跟随投资基金投资于所选定投资的企业,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投资基金管理。

  (一)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方式支持的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满足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3)、(4)项的规定。

  (2)跟进投资对象仅限本区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如前述),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业,原则上为创业型企业。

  (3)申请跟进投资的投资基金原则上应为天使基金,且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二)对单个跟进投资对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出资额不高于300万元,且跟投资金一般不超过投资基金实际投资额的50%,不成为该企业第一大股东,跟投价格不高于投资基金投资价格。

  (三)与共同投资的投资基金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事项,并报理事会、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企业发生亏损,按截止至亏损分担之日,引导基金在被投资企业内所占股权比例承担亏损。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征集申报。按照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通知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投资基金或管理团队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完成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对投资基金选定的投资对象,或需要政府重点支持产业领域内项目进行跟投,操作程序如下:

  (一)征集申报。按照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通知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投资基金或管理团队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上报的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跟进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资基金提出的申请方案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六章 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对普陀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区长任理事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理事长、纪委书记任监察长,区法制办、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投资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等部门负责人任理事。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以决议的方式提出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建议;

  (二)根据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等,对引导基金拟合作对象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正确把握引导基金支持方向;

  (三)审定相关合同文本内容;

  (四)对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上报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处置决策。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

  (四)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合作对象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政府职能部门、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人数为9-11人(单数)。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本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实施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根据需要向参股支持的投资基金派驻代表,对所支持投资基金的重大决策、投资方向进行监督;

  (五)适时组织专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基金作年度专项审计;

  (六)承办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确定的标准,每年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原则上按托管资金的1%支付,最高不超过2%。可结合引导基金考核情况,给予超额收益20%的激励,基准收益率参照市场平均水平(约6%-8%)。 第七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引导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遇到下述情况之一的,可无需经其他出资人同意,有权选择提前退出,并由投资基金承担相应责任。

  (一)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阶段参股正式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未发生实际投资的;

  (三)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导向的;

  (四)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退出、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有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年。原则上,引导基金每三年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1/3投资资金,股权转让的对象是投资基金其他原有股东或新进股东。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按规定可随时退出。引导基金投入后不满4年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对引导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5年内可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获利退出时,可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一般不高于50%。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采用跟投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可由作为受托人的投资基金约定回购,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投资基金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向引导基金支持的投资基金股东或合伙人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向受托投资基金以外的投资者转让被跟投企业股权的,按照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同意或授权,可按照市场价格直接向特定对象转让。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原则上为该商业银行设立在本市的分支机构)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出具资金监管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引导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亦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对合作投资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分档给予净损失60%以内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二条引导基金出资设立投资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所支持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对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行为,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引导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理事会。引导基金支持的投资基金,每半年应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企业运行情况、投资项目清单、引导基金所投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等内容,并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引导基金理事会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普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7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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