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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关于试点开展科技服务券工作的办法

2016年12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鼓励发展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科技中介提供创业专业服务,降低中小微科技企业和创业团队创业成本,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一)重点科技企业

申请科技服务券的重点科技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市、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且企业承担的小巨人工程项目在执行期内或已通过验收。

2、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小微科技企业

申请科技服务券的小微科技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普陀区的小微科技企业。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要求。

2、通过上海市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并获得当年年检合格编号。

3、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三)创业团队

申请科技服务券的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2、入驻经区科委备案认定的本区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

创业团队注册企业后,不得在本年度再次申请服务券。

(四)科技园区

申请科技服务券的科技园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园区管理单位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普陀区。

2、园区占地超过10亩,或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

3、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园区的科技企业数量达到园区企业总数70%以上。

4、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在园区的科技企业纳税总额达到园区总税收70%以上。

5、经区科委评审通过。

(五)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

申请科技服务券的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的管理单位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普陀区。

2、经区科委备案认定。

二、使用范围

科技服务券是政府采取无偿资助方式,购买本区审核入围的会计、法律、人才和知识产权类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用于支持中小微科技企业或创业团队发展;支持科技园区、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为入住的中小微科技企业或创业团队提供专业类公共服务。

三、专业服务机构

通过网上征集审核入围的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律师事务所、人才服务公司、知识产权公司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管理规范、运营良好,收费合理、社会信誉好。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普陀区的优先考虑。

四、形式与额度

1、科技服务券为电子券形式。根据申请对象的可用额度、合同金额和用券比例由系统自动生成发放,采用事前申请,事后兑现的方式。

2、创业团队每年度最高可申请10,000的科技服务券;小微科技企业每年度最高可申请20,000元的科技服务券;重点科技企业每年度最高可申请50,000元的科技服务券;单一项目使用比例不超过50%。

3、每个科技园区每年度最高可申请100,000元的科技服务券,单一项目使用比例不超过50%。

4、每个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每年度最高可申请50,000元的科技服务券,单一项目使用比例不超过50%。

5、科技园区、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有重叠的,可从优选择,不重复资助。

五、申请与发放

1、每年12月起,由区科委、区财政局共同发布普陀区科技服务券申领及兑现通知,申请者按通知要求填写《普陀区科技服务券申请与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区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在次年2月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区科委告知发放对象科技服务券申领结果。

六、使用与兑现

1、中小微科技企业、创业团队、科技园区、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可于指定的专业服务机构使用科技服务券。科技服务券逾期无效。

2、服务机构须填写《普陀区科技服务券兑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区科委组织社会专业机构、行业组织等对科技服务券进行兑现申请的受理审核,区财政局负责复核兑现。

3、每年年中兑现时间为10月份,年底兑现时间为次年3月份。

七、监督与管理

1、服务机构对使用科技服务券的企业应提供不高于市场价的优质服务,用券单位可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作出评价,对于服务过程中出现价格欺诈、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围资格,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将该行为录入企业征信平台。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2、重点科技企业、小微科技企业、创业团队、科技园区、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众创空间在科技服务券申请、使用、兑现过程中,应诚实守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将其行为录入企业征信平台,五年内取消其申报各类财政性政策补助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它事项

1、本办法有效期一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区科委负责解释。

2、市级科技创新券申领工作按市相关办法执行。

附件:

1、《普陀区科技服务券申请与审批表》

2、《普陀区科技服务券推荐与审批表》

3、《普陀区科技服务券兑现申请表》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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