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城管大队举报受理及告知事项

2004年01月0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职责范围内的,普陀区城管大队及时进行查处;属职责范围外的,普陀区城管大队移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并将查处或者移送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二、当事人认为经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有权申请经办人员回避。

  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案件经办人员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五、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60天内向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六、告知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普陀区城管大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