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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0月20日区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7日


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表彰在本区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各个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普陀区总体质量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设“普陀区区长质量奖”、“普陀区质量金奖”、“普陀区质量创新奖”。

(一)普陀区区长质量奖是普陀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分为“组织”和“个人”奖。组织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区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个人奖主要授予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具有工匠精神,对促进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

(二)普陀区质量金奖分为“组织”和“个人”奖。组织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区前列的组织;个人奖主要授予质量工作成绩优秀、对促进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三)普陀区质量创新奖为组织奖单项奖,主要授予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推动重点产业发展的组织。质量创新奖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在普陀区区长质量奖、普陀区质量金奖申报组织中推荐产生。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依法在普陀区注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在普陀区从事质量工作或者为普陀区质量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

普陀区政府质量奖一般每2年评审1次。

每届普陀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个人各不超过1个;普陀区质量金奖获奖组织、个人各不超过3个;普陀区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6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

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可以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和个人,鼓励其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和提升人员质量素质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审定机构及职能)

区政府组织成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推动、监督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通过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规则;

(三)审定评审结果和拟奖名单;

(四)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评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审规则;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

(三)成立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组;

(四)监督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及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行为;

(五)组织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开展培训、培育工作;

(六)承担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承担当届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承担评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培育推荐)

相关主管部门、各街道(镇)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宣传推广,发动、推荐各类组织和个人申报普陀区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条件)

申报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合法生产经营或运作3年以上,且在本区登记注册1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全市和本区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形成追求卓越、持续改进的质量文化,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色,具有标杆示范意义,加强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并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社会效益和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或社会效益处于本区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个人申报条件)

申报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具有体现“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良好的守法和诚信记录。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奖项(由于重组、改制等原因使组织主体结构产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第四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评审程序)

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发布通知。评审办在有关媒体、网络发布申报通知,向社会公示区政府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

(二)推荐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在自愿的基础上,经本区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镇推荐后,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三)资格审查。评审办组织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评审办向社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料评审。

(四)资料评审。评审办根据评审规则,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对未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反馈资料评审报告。

(五)现场评审。评审办根据评审规则,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出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可改进之处。

(六)综合评价。评审办根据评审规则,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综合评议,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总结提炼先进质量管理经验。

(七)审定公示。评审办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提请评委会审议。

评委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决定拟奖名单。由评审办组织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后,上报区政府批准。

(八)表彰奖励。区政府向获得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普陀区区长质量奖的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50万元,对获奖个人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人民币2万元。

对普陀区质量金奖的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20万元,对获奖个人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人民币1万元。

对普陀区质量创新奖的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10万元。

对获得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将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和国家级政府质量奖项。

第十五条(宣传推广)

本区各主管部门、街道(镇),应积极宣传、推广本辖区、本行业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评审纪律)

参与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本办法,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二)严格保守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对违反上述评审纪律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组织或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组织或个人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或个人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评审办。

第十八条(社会监督)

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实名向区评审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获奖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组织和个人秘密信息的除外),并持续改进,形成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获奖组织和个人获奖后3年内,应每年如实填写《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质量绩效报告》,报送评审办。

第二十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称号或标识。发现违反者,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的奖牌、证书,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材料的真实性)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审办报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普陀区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荣誉称号的撤销)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和其他违反普陀区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审办报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并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普陀区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三条(资料的保存)

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资料由评审办负责保管,一般保存10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普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上海市普陀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普府规范〔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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