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民防工程拆除项目审批程序

2004年04月0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办事项目
民防工程拆除项目审批
二、办理机构
普陀区民防办公室工程科
三、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大渡河路1668号1号楼A区1237室
电话:52564588转1270、1227    邮编:200333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拆除单位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申办对象资格
拆除等级民防工程和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简易民防工程,向市民防办公室办理拆除审批手续。拆除不足500平方米的简易民防工程,向所在区县民防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六、申办手续
《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办理:拆除单位提供地面建设项目批文和标有拆除工程位置的总平面图一张,并填写《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一式三份)。
七、办理程序
1、《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办理:根据拆除单位申报材料,工程科经办人员核查拆除工程档案资料,提出补建民防工程或补偿相应费用的初步意见,经科室负责人提供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签发《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
2、通知区民防工程管理所办理销档手续。
八、补建补偿标准
1、拆除等级民防工程,进行补建的,补建相同面积、同等级的民防工程;进行补偿的按3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
2、拆除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简易民防工程进行补建的,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进行补偿的,按23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
3、拆除砖和混凝土结构的简易民防工程,进行补建的,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的,按11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
4、凡属补建的民防工程,产权归属区民防工程管理所管理使用;
九、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四十二条);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府第129号令);
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拆除补偿费等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