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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年09月1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局各科室、下属参公事业单位:

《普陀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意见》,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1年9月13日


普陀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2020年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沪法治政府办发〔2020〕3号)的部署要求,按照《普陀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的工作安排,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现就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法制审核目录

普陀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序号

种类

审核事项

主要依据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提交部门

(业务科室)

1

行政许可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行政许可撤销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会计科(财政监督科)

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会计科(财政监督科)

3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违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资产科(采管办)

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内部管理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资产科(采管办)

5

供应商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资产科(采管办)

6

政府采购评审人员评审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资产科(采管办)

7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资产科(采管办)

8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资产科(采管办)

9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活动违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资产科(采管办)

10

财政监督对象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会计科(财政监督科)

11

财政监督对象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会计科(财政监督科)

12

财政监督对象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会计科(财政监督科)

13

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对违反财政行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对人,作出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具有相关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

14

 

其他

 

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拟作出的执法决定的证据、法律依据、意见或建议及相关资料等。

具有相关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

案件情况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经局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

 

二、职能分工

1、办公室。以局机关为行政执法主体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办公室负责进行法制审核。

2业务科室对于符合法制审核事项和具体情形的案件,案件承办相关科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提交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

3、局长室。业务科室对办公室提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按程序报请局长室按照本局“三重一大”规定进行集体决策。

三、工作程序

(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案件承办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填写《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转单》(附件1),与案卷一并提交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

(二)办公室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时间:7个工作日),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2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3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4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5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6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7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三)办公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相关业务科室深入调查取证。

(四)办公室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1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实施的意见;

2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相关业务科室;

3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认为撤销行政许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赔偿理由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4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5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6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五)办公室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附件2)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相关业务科室。

(六)案件承办相关业务科室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七)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办公室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案件承办相关业务科室办公室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依据本局“三重一大”相关规定,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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