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本区政府投资建设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以下简称“财务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区财政预算安排的2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理制,指区财政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财务监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总体要求)

财务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是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理制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协助区财政局开展对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职责。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配合财务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务监理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和现场办公的必要条件,并有权向财务监理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参与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

财务监理机构接受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所进行的自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监理的内容和职责

第五条(监管内容)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资金监控)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资金监控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项目法人单位编制年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并对所编制的计划予以审核同时出具书面意见。

(二)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防止出现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

(三)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

(四)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签证等工程用款,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财务管理)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全过程参与指导基建会计核算,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规定。

(二)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指导项目法人单位规范财务核算方法,参与并审核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

(三)审定项目的总预算、中期预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核对项目的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资分析报告。

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全部费用,审核项目总造价,对照项目实际造价与总概算进行分析,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供总结算审核报告及出具审价报告。

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物资采购、保管、领用三个环节的管理及财务核算。

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正确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协助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八条(投资控制)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对扩初设计概算进行预审,提出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特别是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项目法人单位参考。

(二)前期阶段的投资控制

审核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

(三)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1.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2.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的合理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设计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并及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

4.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询价与审核,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供项目法人单位参考。

(四)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制定现场控制造价步骤与措施。

2.协调配合与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进度控制)的工作,严格签证制度。

3.参加工程例会和项目法人单位要求参加的其他工作会议,随时掌握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实施造价控制的跟踪管理。

4.审核施工单位上报并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项目法人单位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5.收集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了解施工过程情况,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计算因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单位指令而产生的工程费用的增减,与承包单位商讨合理的合同外工程变更金额,避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6.严格控制项目概算,对于可能出现的项目总投资、分项概算等调整事项进行预警及监管;对于确需调整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财务监理机构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7.根据施工阶段的每月工作量与付款,核定各项变更费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办理工程总结算。

8.及时预警项目法人单位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估算书及反索赔咨询服务,以保证项目法人单位在合同上的利益。当有关合同方提出索赔时,为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确认、反馈索赔等咨询意见。

9.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检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编制合同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提供整套合同、结(决)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项目法人单位归档。

10.审核施工图预算。

11.对项目需要采购或者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询价或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12.做好工程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审核工作。

13.做好对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定期检查。

(五)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控制

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分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包括甲供料、设备价款、施工用水、用电的审核抵扣等)。

第九条(绩效评价)

财务监理机构协助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后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效益实施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并就评价结果出具书面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提供给区财政局。

第十条(报告制度)

财务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审计局等。书面报告应当及时反映财务(投资)监理工作成果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或需协调的问题,包括项目投资动态分析报告、超投资专题报告、财务决算审核报告、财务总决算审核报告、财务监理工作年度小结报告、财务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以及其他需要反映事项而形成的各类书面报告。

第三章财务监理的准入和选择

第十一条(准入标准)

财务监理机构的主体可以是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由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其中工程价款结算咨询业务的承接,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监理机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造价咨询公司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3年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满3年以上。

(二)配备从事工程概算、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并且配备有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的专业人员。

(三)近3年内未发生过违纪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素质,且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齐全完善。

(四)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十二条(委托主体)

根据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方式,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明确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主体:

(一)区政府投资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共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二)区政府投资以直接投资方式投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为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为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共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招标)

为保证财务监理机构产生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并保持财务监理工作与财务监理机构业绩考核的连贯性,财务监理机构的选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普陀区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回避原则)

财务监理机构、财务监理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如财务监理机构已参与项目的设计、招标代理、代建、工程监理等工作,或财务监理机构与承担上述工作的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监理机构应当回避,不得再承担本项目的财务监理工作。财务监理机构在指派具体财务监理人员时,也应注意落实回避原则。

第四章财务监理的收费和标准

第十五条(计费原则)

财务监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财务监理制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再列支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费用和工程造价审核费用。

第十六条(合同设置)

财务监理费用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分为年度基本费用、年度考核保留金及末次考核质保金三部分,委托主体应当在10%到20%的范围内留存委托费用作为年度考核保留金及末次考核质保金。

财务监理委托合同,原则上采取闭口式合同。项目实施后发生的概算调整,财务监理费用不得增加。

第十七条(拨付方式)

财务监理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拨付。

第五章财务监理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八条(考核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对财务监理工作质量的考核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加强考核结果的具体运用。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区财政局加强对财务监理工作质量的考核的监督指导,并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配合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组织开展财务监理工作质量的考核,并为考核工作的开展提供各项基础档案材料。

第十九条(考核主体)

财务监理工作质量的考核主体除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区财政局外,还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主要项目参建单位、社会专家等共同参加。

第二十条(考核方式)

对财务监理的考核,采取年度常规考核和项目末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年度常规考核即每年定期对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考评,主要采取财务监理机构自查并进行工作陈诉、查阅工作资料、复核工作质量、询问监理人员相关情况、现场评估和项目(法人)单位等部门总体反馈情况等方式。

项目末次考核即在项目竣工且财政监理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对财务监理工作质量的总结性考评,主要采取对照项目审批文件、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等文件及项目实际建设成果查验财务监理工作成效、查阅工作资料、征询项目(法人)单位等部门总体反馈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财务监理机构的工作态度、资料管理完整性、人员到位情况、“三算”审核的完善及偏差程度、资金财务监控准确性、投资控制情况、财务监理报告及时性和真实性、重大事项预警机制、绩效评价工作质量、项目最终效果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结果应用)

财务监理费用与财务监理的工作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年度基本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年度考核保留金和末次考核质保金根据考核结果、财务监理整改情况酌情支付。

财务监理应根据考核结果和整改建议落实整改措施,对财务监理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委托主体可采取要求重新整改、扣减财务监理费用、通报批评等措施。对考核结果较差且不落实整改的财务监理,将其纳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其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财务监理的评标时进行扣分。

对因财务监理机构的失职造成突破控制概算的,财务监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最高为财务监理委托费用。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参照执行)

长征镇、桃浦镇镇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办法生效)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7日。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17年8月28日



验证码

全部评论

特殊稿件右侧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