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2017年局人员年度考核和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机动中队:

为了认真做好局2017年度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奖励工作,根据《关于2017年普陀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奖励工作的通知》(普人社〔2017〕36号)要求,结合局实际情况,现将局2017年年度考核和奖励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建设“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的发展目标,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全面考核公务员的政治素养、工作实绩和作风表现,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

二、年度考核工作

(一)考核范围

2017年12月各科室公务员、借用人员、机动中队在册在编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特殊对象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调任、转任的人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对调任、转任到现工作单位不足半年的,原单位除提供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外,还应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3)借调在外的人员,原则上由借用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借调时间不足半年的,回其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均占借调单位优秀名额,本单位不再提供优秀名额。

4)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5)当年到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6)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

7)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8)有特殊情况人员的考核,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区有关精神等执行。

(二)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突出德的考核,重点考核坚定理想信念、遵守政治纪律情况、行为操守和廉洁自律等情况。注重对工作实绩的考核,突出科学发展的考核导向,根据不同的职责要求进行考核。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三)考核依据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试行)》(普委组〔2013〕114号)要求,结合平时考核结果,根据被考核人年度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正确评价被考核人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人员年度考核要坚持标准。平时考核排名后三分之一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平时表现较差、经教育仍无改进的,年度考核应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三十条规定后,仍然在“四风”方面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考核,要严格依照《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执行。

(五)考核程序和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17年11月27日——11月30日)

1)局和各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局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郭利民任组长,副局长王立志为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局年度考核和奖励工作。各单位按要求相应成立由中队领导、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落实本单位年度考核和奖励工作。

2)各单位负责人作年度考核和奖励工作动员,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规定,公开考核的范围、内容、标准、程序和要求等事项。

2.考评阶段(2017年12月1日——12月15日)

1)被考核人(含科级干部)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本人职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在《公务员(参公)考核登记表》上,并在本单位内述职和民主测评(含科级干部)。述职和民主测评时间地点由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安排,同时提请局分管(联系)领导一起参加述职测评会。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被考核人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工作情况和个人总结,综合分析民主测评结果,以及民主推荐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各科室负责人及中队支部书记、中队长由局分管(联系)领导填写;其他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或中队支部书记填写)。

3)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经初审后,确定拟考核等次,并于12月11日前将考评结果报局政工科。

4)局考核工作小组审核全局的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5)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被考核人在局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名单和当年主要工作业绩。

6)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3.汇总小结阶段(2017年12月16日——2018年1月)

1)各单位于12月24日前将《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册》(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上报局政工科。

2)考核工作小组对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小结。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参公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参公人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参公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行政奖励;年度考核优秀或记功的,可以作为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优先考虑条件之一。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参公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要求执行。

三、奖励工作

(一)根据考核结果使用的有关规定,2017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2015-2017年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2015年或2016年给予三等功奖励的,奖励周期重新计算。

(二)奖励的权限

 参公人员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奖励的,由被考核人的任免机关提出意见,经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评为优秀人员填写《上海市公务员(参公)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于2017年12月24日前将电子版报局政工科。

四、其他事项

1、年度考核工作与奖励工作结合在一起进行。年度考核是前提,然后在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人员中确定奖励档次。

2、各单位应通过个人述职、群众评议、领导点评等方式,高质量地开好年度考评会,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精心组织实施。

3、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今后晋级和晋升工资的依据,“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得晋级和晋升工资档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地进行考核。

4、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分配: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局人员分布情况,局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具体分配为:机关各科室4名、机动中队7名(包括本部、窗口、仓库)、拆违办2名。

5、各单位科级领导干部2017年度考核优秀人选名额一并纳入各中队分配指标,不在另安排。

6、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中优秀和称职百分比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以及2017年新提拔科级干部,原则上不作为2017年度优秀等次建议人选。

7、各单位按指标分配名额拟报本单位优秀人员名单,由局考核工作小组审定后,递交局研究决定。在具体执行中,应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以保证考核的严肃性和奖励人员的先进性。


 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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