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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普陀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


上海市普陀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本区各街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本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区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结合中心城、新城和其他城镇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各街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网格、综治等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明晰工作人员及消防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六)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各类灾害事故救援任务,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消防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八)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未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且具有一定火灾危险性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九)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十)在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保障资金投入。

(十一)加强对消防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将其纳入联动监管,实施信用约束。

(十二)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区消防工作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确定年度消防工作经费,落实消防安全监管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街镇政府专职消防岗位人员,街镇安全办应配备4名以上取得消防职业资格四级证书的专职人员,负责在辖区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各项消防工作。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基层消防安全组织,落实经费保障日常运行,承担初起火灾扑救、消防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三)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架构、巡查发现机制、协作处置机制、信息技术应用、考核奖惩机制以及基础保障措施,推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运作机制,全面建立以属地管理为主体、“一网统管”为基础、部门监管为支撑的整体性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模式。

(四)将社会单位、住宅物业和农村自建房等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综治等城市综合管理范围,协调处置公共消防设施问题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组织力量对辖区建筑楼宇内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开展滚动排查,掌握辖区各类社会单位底数;定期梳理辖区产业调整和经营业态变化情况,分析研判社会经济、人口发展趋势,提出可能影响区域消防安全形势的风险隐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对策并牵头实施。

(六)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七)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积极推进消防智能化管理水平,充分运用“一网统管”消防模块开展日常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管理人员,保障运行经费。

上海科技金融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上海真如城市副中心管委会、上海市普陀区桃浦智创城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根据自身职责履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完善,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提升行业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依法审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的消防安全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年考核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四)每半年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有关部门移送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六)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推动本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相关优待保障政策出台及落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责任。

(一)区应急局负责严格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救灾物资储备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区消防救援支队。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区发改委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三)区商务委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指导、督促展览场馆、主办单位等有关单位,履行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的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负责指导储备粮、物资储存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会同区应急局和区消防救援支队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火灾事故等所需救援物资的应急准备工作。

(四)区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幼和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将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纳入学生军训安排,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培训。指导全区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每学期落实消防安全知识第一课,开展4课时以上消防安全教育和1次以上逃生疏散演练。

(五)区科委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指导、督促区属科学研究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根据相关要求和区域需求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并做好消防知识的科普宣传工作。配合区城运中心将“智慧消防”纳入本区“智联普陀”建设,进一步推广消防智能感知点位建设,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六)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据本区及上级公安机关工作意见开展消防工作,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七)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推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

(八)区司法局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方面的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消防安全行政复议。

(九)区财政局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落实经费保障。

(十)区人社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就业群体消防安全素质。

(十一)区规划资源局会同消防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二)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

(十三)区建管委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每月抄送区消防救援支队相关单位验收情况。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加大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力度。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确保满足消防安全性能及相关要求。负责区管及市管委托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区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桥梁等市政实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单位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制定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加强燃气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气宣传。负责在客运车站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对交通运输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开展应急处置。落实空白点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及区域内市政消火栓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十四)区文旅局负责督促、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监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各类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检查本区旅行社和旅馆、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推动宾馆、旅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指导、督促旅游节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加强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

(十五)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加强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督促系统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

(十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等电气产品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推广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感应控制装置。负责依法加强特种设备的生产、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区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区国资系统企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国资系统企业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对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国资系统企业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将企业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业绩考核结果纳入区属企业集团的年度考核。

(十八)区体育局负责加强对各类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场馆等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指导、督促重要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十九)区绿化市容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公共绿化(包括园林、公园、绿地)、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防火工作。负责环境卫生、公共绿化养护,保障消防车道畅通。依法对公共绿化、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相关设施管理单位执行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区房管局负责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拆除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房地产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由其对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实施指导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启动消防设施故障紧急维修程序。

(二十一)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擅自改建、占用室内外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发现的户外广告、景观灯光等设施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予以查处。

(二十二)区民防办负责对本区公用民防工程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本区地下空间各使用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三)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配合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支队、上海银保监局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相关业务。

(二十四)区城运中心负责统筹将公共区域单位场所内可巡查发现的公共消防设施问题和消防安全隐患线索纳入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会同区应急局,通过“一网统管”平台指挥、协调、监督相关消防执法和管理机构牵头及时予以处置。

(二十五)区委党校负责将消防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党员干部日常培训工作中。

(二十六)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区级媒体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新闻媒体、新媒体平台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十七)区民宗办负责加强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督促重要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团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建管委、区文旅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体育局、区房管局应当明确一个科室负责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落实,配备至少2名消防工作专职人员,针对行业火灾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安排专人会同消防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推动本行业内下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检测、评估等经费。

第十二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建立居(村)民防火公约。

(二)对本区域内的居民楼院和相关单位、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三)组织其成员、居(村)民、志愿者等协助做好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时予以劝阻,并报街镇的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协助街镇及公安派出所依法予以处置。

(四)组织居(村)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

(五)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预案,每年动员业主、物业使用人参加消防演练。

(七)推进微型消防站实化运作,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值守联动、管理训练等规章制度,开展火灾初期自救、互救。

(八)协助街镇及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利用社区消防活动室和道路交叉口、村口、人员密集场所等人流量集中区域设立消防公益宣传牌、栏,放置、张贴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资料。有条件的居(村)委,应利用户外视频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借助社区局域网开设消防宣传专栏。

(九)对所在区域内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登记造册,加大消防安全方面的帮扶和宣传力度。

(十)协调处理火灾善后事宜,组织开展灾后自救。

(十一)完成街镇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所需资金投入,保障经费落地。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本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场所内灭火器、简易防护面罩等逃生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

(七)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强化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与所在辖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加强联勤联动。

(八)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九)鼓励单位采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鼓励应用消防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四条 政府工作部门、街镇党委(党工委)应落实相应的消防工作职责,将党的工作与消防事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党委(党工委)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专题研究行业或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党委(党工委)书记应加强对消防事业的调查研究,掌握消防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第十五条 区消防委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参照《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意见》,对政府工作部门、街镇、区属集团公司等进行消防安全履职监督,推动落实履职报告、签约承诺、考核、责任追究、表彰奖励、工作巡查、约谈警示、隐患抄告机制。

第十六条 街镇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每月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应当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内设机构、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开展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七条 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区域、老旧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小商品集贸市场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相关社会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落实更加严格的消防管控要求。

第十九条 建立区级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每年一季度前,区消防委成员单位应当排摸一批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点位(区域),并会同消防救援支队核查确认,对火灾风险较高、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区域),区政府纳入年度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予以挂牌督办,定期研究推进火灾隐患整改,着力防范消防安全重大风险。

第二十条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纳入区委、区政府日常检查、政务督查重要内容。区消防委应当结合季节性火灾防控要求、行业性火灾风险特点、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导。原则上,每年对街镇至少开展1次全面督导;3年内,分批对相关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履职情况开展1次专项督导。

第二十一条 区消防委应每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考核区相关部门(单位)的党委(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履职情况及年度消防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区消防委办公室应细化制定年度考核办法,定期通报消防工作完成和考核情况,同步报告区委、区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单位)。区委组织部在考核考察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应将消防工作履职考核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区相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推优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或较大火灾事故,由区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火灾事故的,政府调查处理应遵照国家和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非生产经营单位火灾事故的,一般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由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的形式和方法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形式和方法执行;案情简单的,可由消防救援机构独立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应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

第二十三条 落实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党政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消防救援支队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需要问责追究的问题线索移送区有关机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置:

(一)在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中存在履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工作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消防监督执法或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发生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

(五)对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六)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本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区委、区政府建立消防工作约谈机制,对履行消防职责不到位或火灾事故控制不力的,由区委、区政府组织对下级党委(党工委)、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警示、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场所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另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区各街镇、各有关部门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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