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谱·善浪漫|法情相融·春风化雨——婚姻学堂线上第三期:为买学区房“假离婚”,一方要求复婚,法院会支持吗

2023-03-20 来源: 上海普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案情简介

小张与小王(均为化名)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为了让女儿有更好的教育环境,夫妻俩商量购买一处学区房。经过了解,由于名下已经有一套房,再购买房产,将无法享受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2019年,二人考虑办理“假离婚”,女方小王名下无房,离婚之后,就以小王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张则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王。

同年,夫妻二人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整。

离婚后,小张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转给小王共计290万余元。小王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期间,两人仍在一起居住和生活。学区房买好后,男方多次催促小王复婚,却遭到了拒绝,小王坚持说两人已经没有了感情,离婚是双方自愿的,不是假离婚,290余万是离婚的补偿款,无需返还。

最后,小张一纸诉状将小王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小王归还个人财产290万余元,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离婚已成事实,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判决支持男方小张的诉请。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说法

我国法律并没有“假离婚”的规定。所谓的“假离婚”一般是为了满足临时性的目的,目的达成再复婚。由于双方离婚时是自愿的,并没有发生欺诈、胁迫等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双方在共同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之时,双方的婚姻关系便解除了!

案件引申

本案中300万离婚补偿款的约定,通过举证审理,在证据中都能反映出来300万的真实用途,法院据此作出了最终的裁判。也许现实中还有类似的证据不充分的案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提醒大家,结婚、离婚不是儿戏,“假离婚”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