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关于《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2年06月2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制定背景

2017年,区府办制定并发布《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为了结合区情实际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区府办修订《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2、《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

三、决策的主要内容

《新实施细则》共分五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公开内容、政民互动、公开机制、附则。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主要做了以下改动:

一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做了修改、完善。

1.第一条(目的依据)中,“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根据工作实际做了合并,合并为“目的依据”。

2.第二条(名词解释)中,政府信息的名词解释,由“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调整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

3.第五条(工作机构)中,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中,第二款“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调整为“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增加第四款“对本机关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第五款由“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调整为“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增加第六款“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增加第八款“组织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增加第六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5.第三十八条(年度报告)中,增加“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编制、公布区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第四十一条(责任追究)中,“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规定》第三十二条等”调整为“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规定》第五十一条等”;第二款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调整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删除以下条款: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是根据最新的工作要求和变化做出相应地更新、调整。

1.第四条(领导机制)中,根据实际情况,“区政府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调整为“区委、区政府成立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工作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部署推进、监督检查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调整为“区政府办公室是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修订依据,同时增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开时间节点。

3.第八条(重大决策预公开)中,根据新的依据,修订相关内容。

4.第九条(会议公开)中,增加重大决策事项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方面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内容,同时“区政府政策研究室”调整为“区政府研究室”。

5.第十二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公开)中,“区规土局”调整为“区规划资源局”。

6.第二十一条(政务服务公开)中“网上政务大厅”调整为“‘一网通办’平台”

7.第二十四条(政策解读)中,“政策解读可以采取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等多种形式,并综合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字化等方式展现内容。”调整为“政策解读可以采取部门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综合选用文字解读、图示图解、视频动漫、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场景演示、短视频、集中政策宣讲等解读形式”;“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发布重要信息不少于2次。”调整为“通过政务直播间等渠道,强化政策直播解读”。

8.第二十六条(新闻发布会)中,“部门负责同志每半年至少出席1次区政府新闻发布会,每年至少2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出席1次区政府新闻发布会”调整为“应积极配合区新闻办做好新闻发布及媒体集中采访活动,及时阐释政策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普陀城区形象宣传。

9.第三十七条(政府公报)中,“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调整为“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

10.第三十九条(依申请公开)中,“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区法制办。”调整为“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录入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

11.第四十条(考核监督)中,增加“区司法局”。

12.删除“社会评议”相应条款。

三是根据近年来国办、本市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本区创新式的制度探索。

1.增加第二十五条(精准推送)。

2.增加第二十九条(政府开放活动)。

3.第三十六条(公共查阅点)中,增加“政务公开专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