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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区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财务会计监管工作,增强各单位贯彻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的自觉性,维护财务会计工作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推进我区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本区2012年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的范围
凡在本区纳税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含国家机关)均属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的对象。
二、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和标准
(一)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
1、单位领导重视、支持财务会计工作的情况
2、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和履职情况
3、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的情况
4、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情况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情况
6、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
7、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情况
(二)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核,将各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类,并相应实施A、B、C、D分类管理。考核分高于90分(含90分)为A类;考核分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的为B类;考核分高于60分(含60分)低于75分的为C类;考核分低于60分的为D类。
三、申请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单位应在9月底前向普陀区财政局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
3、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效文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证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凡申报A类的单位,须提供最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5、《上海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情况表》;
6、依法制定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
详细内容请参见:关于修订《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张若涵52564588转2409
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B楼1429室邮编:200333
普陀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