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普罚公告[2024]0001)

2024年01月2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普陀好囡托育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 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违反规定未履行查验健康状况义务;违反规定未实施每日晨检措施进行立案调查,现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的处罚决定。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第2120235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 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211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http://www.shpt.gov.cn。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告联系人: 赵老师、刘老师 ,联系电话: 52831188-211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23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第2120235026号)

被处罚人:上海普陀好囡托育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T6G1A

法定代表人:刘小亮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凯旋北路1555弄36号底层店铺

 

本机关依法于2023 年7月27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3年7月27日对被处罚人进行卫生监督管理,被处罚人正在开课中。现场未查见正在咿咿班教学的曹某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现场查见佟某某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的签证日期为“2022年7月6日”;现场未查见咿咿班2023年6月30日之后的《晨间检查及全日观察异常情况记录》。经调查,曹某和佟某某在未取得有效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的情况下从事幼儿园教学工作,被处罚人未按规定履行查验健康状况义务是事实;被处罚人2023年6月30日后未落实每日晨检措施是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依据《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履行查验健康状况义务: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2.托幼机构违反规定未实施每日晨检措施: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以上2项罚款合计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

你单位于贰零贰肆年贰月捌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