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年01月16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上海警备区司令部、上海警备区政治部制订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2014〕40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做好本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符合《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国发〔2011〕6号)规定,已办理随军手续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一、做好随军家属政府安置工作

1、对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转办下达指令性安置的随军家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安置指标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2、随军前为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在本区行政机关、街道镇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职数范围内进行安置。明确接收单位后,在5个月内,办理相关安置手续。

3、随军前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在本区各类事业单位内进行安置。明确接收单位后,在5个月内,办理相关安置手续。

4、随军前为企业或待业人员的随军家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区属企业单位内给予推荐安置。

5、本区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人员(包括公务员招考、事业编制招考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随军家属。

6、对在科研教学等领域或部队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军队干部的随军家属,实行有计划安置。

二、做好随军家属市场化就业服务工作

1、各街道、镇对失业的随军家属,凭户口簿、身份证、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为其就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2、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随军家属就业服务,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免费为其提供岗位信息、求职辅导、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并在相关的求职网上免费发布求职信息。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随军家属自主创业,负责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或贴息、开业指导等服务和优惠措施;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4、各街道、镇对就业愿望迫切、就业能力差、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经本人申请,安排从事公益性劳动,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凭区就业促进中心出具的从事公益性劳动证明,随军家属按月到市拥军优属基金会普陀联络处领取生活补贴。

5、驻区部队通过成立公益性劳动组织,开发营区内保绿、保洁等公益性岗位,组织未就业随军家属从事该岗位工作的,可向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从业时间、安置人数等相关证明,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补贴标准为就业满6个月的,每人一次性补贴2250元;满12个月的,每人一次性补贴4500元。并及时将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灵活就业和享受补贴的情况,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

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培训服务工作

1、随军家属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籍证明、社保卡到区就业促进中心、区职业介绍所申请建立本人的个人培训账户,领取培训账户卡。

2、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补贴培训目录中的各等级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可享受全额培训费补贴。

3、其他需要提升职业能力的随军家属,参加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中高层次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可享受50%的培训费补贴。通过初次职业能力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职业能力鉴定补贴。

四、做好随军家属生活保障工作

1、暂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凭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区就业促进中心、区职业介绍所办理求职登记,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医保待遇。

2、对已落实工作的随军家属,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其未就业期间在部队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在部队个人账户记载的储存额和缴费年限,计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执行,其医疗账户资金可转计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3、各街道、镇应关心辖区内随军家属的生活,对生活困难的、遭遇重大变故的随军家属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其他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负其责,做好相关保障服务工作。

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陀区民政局

普陀区财政局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