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

2012年09月2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8日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普陀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相关规定,并参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9〕49号),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区级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称“区级建设财力”)安排的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中央财政性资金或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另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投资安排原则)

区级建设财力安排要服务上海市总体发展战略,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投资领域)

区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社会事业、需要政府扶持和引导的产业,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等。

第五条(投资方式)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职能分工)

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规划土地、环保、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七条(发展规划)

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经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区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是区级建设财力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项目储备库)

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确定的中长期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申报储备项目,区发改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管理,并深化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动态调整。纳入储备库管理的项目一般为区级建设财力投入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不含土地费用)。其中,对项目总投资大且工程复杂、社会涉及面广的项目,应当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有关前期费用可由区级建设财力预安排。具体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对列入储备库的投资项目,按照重要性、迫切性以及前期工作深度,进行年度统筹平衡,优先考虑项目审批。

第九条(审批程序)

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基本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竣工验收等。

对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投入的,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项目报送)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区级政府性投资机构上报或转报。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审批)

申请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项目,应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并提出使用区级建设财力规模的需求,报区发改委审批或转报。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如有需要,区发改委可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通过直接委托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在进行多方案比选的基础上,提出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合理需求,报区发改委审批或转报。同时,报送节能审查材料,申请节能审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节能、社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评估意见。

区发改委通过直接委托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未通过咨询评估的项目不予审批。如有必要,区发改委可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进行专家评议。

对于区级建设财力投入100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费用),且规划、土地、环保等许可手续完备的项目,可简化项目评估程序,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对于区级建设财力投入200万元及以下(不含土地费用)的简易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会商后,直接安排项目投资计划,不再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三条(资金安排)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改委可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与区财政局会商,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额度。其中,重要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区政府同意。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直接委托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初步设计由区建设交通委会同区发改委审批,投资概算由区发改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受理和批复。

第十五条(审批条件的一般规定)

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生产、技术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发生重要变化的,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项目调整手续。

第十六条(概算及实施方案等调整)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以及投资发生变化,需要区级建设财力投资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在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其中涉及投资方面的变更调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变更后分项投资可自行平衡调节,项目概算总额不突破的,由区财政局进行投资控制;

(二)变更后项目概算突破总额不超过10%和突破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根据区审计局确认结果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三)变更后项目概算突破总额超过10%或突破额度超过500万元的,由区发改委按照“先稽察、后调概”的程序,在查明调概原因报区政府认可后,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涉及技术性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调整,应先由区建设交通委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章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第十七条(年度投资计划)

每年三季度,由各项目(法人)单位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区级政府性投资公司向区发改委上报或转报下一年度续建项目、新开项目建设计划和财力资金需求。区发改委根据区政府当年确定的工作重点,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区级建设财力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安排建议,商区财政局后上报区政府审批,由区政府批准下达。新开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储备库中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中选择。

第十八条(预算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项目预安排编制年度建设财力预算资金计划,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年度计划执行)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的,需及时申报调整。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第四章 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二十条(招投标制)

除保密工程外,使用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保密工程由市保密局出具相关文件后,按照本市保密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财务、工程监理)

对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项目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进行全过程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

对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项目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具体办法,由区建设交通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批准后60日内至档案局办理项目档案登记。具体办法按照《上海市档案条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上海市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其他建设制度)

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项目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项目“代建制”)

对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非经营性项目推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代建制”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务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建设财务制度,设置基本建设账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加强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区财政局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资金管理)

区级建设财力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资金申领)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根据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按照程序向区财政局申领建设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申请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二十八条(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价款结算)

项目完工报备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三十条(项目审计)

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项目结算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并将申请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

对使用区级建设财力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区审计局按照审计管理权限,并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项目组织审计。审计结束后,由区审计局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

对使用区级建设财力3000万元以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原则上由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联合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束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也可对使用区级建设财力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组织审计。

有关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区审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若有必要,区发改委可根据审计结论,调整批复项目投资概算。

第三十一条(综合竣工验收)

项目各单项验收完成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区财政局要及时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法人)单位依此办理核销拨款、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并选择有影响或有代表性的重点投资项目,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单位的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根据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要严格依法合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要定期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报告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资金使用等情况。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区发改委可对项目(法人)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停止安排年度计划和停止审批其他项目等决定;区财政局可对项目(法人)单位作出停止拨款等决定;区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区级政府性投资机构要加强对项目(法人)单位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

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不按照批复要求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的相关咨询、设计单位,由区发改委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任务。

对项目(法人)单位未经区发改委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和区审计局报告。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由区财政局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任务。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的工程监理单位,由区建设交通委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理任务。

第三十六条(管理部门的责任)

项目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发改委会同区有关部门实施项目稽察,对重大事项和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监察局负责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效能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除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参照执行)

长征镇、桃浦镇镇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依据自身职能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普府〔2007〕7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