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适用本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2004年07月1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评估,《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3〕31号)、《关于调整普陀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普府〔2003〕33号)、《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调整事项的通知》(普府〔2004〕24号)、《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适用本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普府〔2004〕65号)、《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5〕75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4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1日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适用本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普府【2004】65号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和《关于2004年度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调整事项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4]24号),我区以普府[2004]24号文下发了按区域划分的居住房屋最低补偿单价和按区域划分的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基价标准,根据我区上半年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平均单价及新建多层商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基价标准变化差异不大的情况,现决定该标准继续适用于二○○四年七月一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