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和《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用于需要区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公益性领域。

对适用中央财政性资金或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投资方式)

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作为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安排、采购管理,在施工监理、财务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基础上核拨资金,做好资金监管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财务监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工作。

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所属建设单位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并及时向区财政局反映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本项目预算的执行主体,对本项目的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与调整

第五条 (预算编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投资控制,根据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做好当年度项目预算、用款计划及中期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送区财政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

区财政局在预算平衡的前提下,根据区发展改革委报区政府审议通过的年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启动前期论证项目预安排(或年度投资计划),并结合上一年度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计划,安排项目建设资金。未列入区发展改革委年度预安排(或年度投资计划)、上一年度中期财政规划的项目,区财政局原则上不安排预算资金。

第六条 (预算执行)

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组织建设,区财政局依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和签订的中标合同,结合项目监理单位提供的用款审核意见,审核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按进度拨付资金。

凡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区财政局不拨付相关资金。

第七条 (预算调整)

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以及投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投资额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前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区财政局按照“分项投资平衡调节,概算投资总额控制”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对项目的投资额变更调整进行管理:

(一)对于分项投资变更后可自行平衡调节,项目概算总额不突破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财务监理单位填报《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分项概算调整情况表》,并附上项目投资监理单位出具的调整原因、意见及相关文件依据,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变更后项目概算(不含土地费用)突破总投资额,根据区发改委调概批复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对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项目,区财政局不安排财政预算,不拨付相关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 (核拨方式)

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评估专项资金、项目前期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三者相分离。其中:项目评估专项资金遵循“谁审批,谁承担”的原则,由区财政局在相关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并办理专项报批、拨付手续;其他资金遵循“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由区财政局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及用途,采取不同的拨付方式:

(一) 直接投资项目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二) 资本金注入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及市、区对资本金的相关规定使用。

第九条 (资金拨付)

按照资金的不同性质及用途分别进行资金申请及拨付:

(一)直接投资项目资金

1、 前期费用

(1)安置费用:根据相关征收补偿或房源购置协议,按进度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2)征收劳务费:按协议、按进度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拨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具体流程见图一:

流程一.png

2、建设费用

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

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预算、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度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区财政局。同时,建设单位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作为资金拨付的审核凭证:

①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项目信

息统计编报(第一次及竣工决算批复后申请按规定预留的工程尾款和质量保证金时需提供);

②财务监理提供的用款审核书面意见;

③建设工程合同、服务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申请资金时提供);

④工程监理对工程建设进度的审核意见,或合同执行进度情况证明;

⑤付款证明,包括发票、正式收据等相关凭证;

⑥审价、审计报告、竣工决算批复(竣工决算批复后申请按规定预留的工程尾款和质量保证金时需提供)等;

⑦其他相关的有效凭证。

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财政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财务监理机构、代理商或其他供应商。具体流程见图二:

流程二.png

3、其他费用: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具体流程见图三:

流程三.png

(二)资本金注入

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后,连同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报送区财政局申请拨付。

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拨付资金的过程中,应认真核实各项用款内容,严格按规定进行申报。如发现有申报不实等情况,区财政局将责令其改正并重新申报。因项目建设单位、商品劳务供应商、代理商等原因将收款单位信息填写错误而产生的相应后果,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财务监理)

对使用区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进行全过程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具体按照《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及审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基建财务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并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审计局或由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他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联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区财政局对建筑安装工程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工程审计报告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对建筑安装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项目建设单位依此办理核销拨款、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未经审计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十二条 (结余资金管理)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

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

根据国务院、市财政局对于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要求,对结转满两年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视为结余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账簿设置)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前期安置费用(补偿款、房源购置款)、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劳务费应实行分户或分账页核算。

第十四条 (账务核算)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基建财务管理相关文件要求,按项目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和费用,准确反映项目资金的投入、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十五条 (利息管理)

区政府投资及其利息的支配权,属于本级财政部门。区政府投资利息收入作为项目资金的一部分,需纳入项目预、决算,按照项目需求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转为账外收入。

第五章 绩效评价及监管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根据《普陀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有影响或有代表性的重点投资项目,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部门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完成区财政局统一组织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予以反馈及整改,配合区财政局做好结果应用工作。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及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反映项目进度、概算控制、资金需求及使用情况。

区财政局应加强对区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的管理,按照规定对项目资产开展登记、核算、评估、处置、统计、报告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 (违规处理)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局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暂缓、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 无项目预算、超项目预算及超投资计划申请财政性资金;

(二) 擅自扩大支出范围申请财政性资金,或转移、侵占、挪用财政性资金;

(三) 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资金;

(五) 未按规定提供有关合同、发票复印件等必需文件,或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性资金;

(六) 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或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 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普陀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旧区改造)

旧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普陀区旧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照执行)

长征镇、桃浦镇镇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建设资金按镇级预算管理模式安排。

第二十二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办法生效)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7日。同时《普陀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普府办〔2012〕98号)废止。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