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加快发展专业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加快发展专业服务业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2018年1月26日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普陀区司法局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普陀区加快发展专业服务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标准化服务业、法律服务业等专业服务业,加快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和能级提升,更好服务“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建设,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专业服务业产业导向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范围

(一)标准化服务业和推进标准化工作的企业和机构。

(二)法律服务业企业和机构。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三、扶持方式

(一)支持标准化服务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推进

1、对新引进标准化服务领军企业,区域经济贡献突出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分三年拨付。

2、对新引进或设立的标准化领域行业协会、研究院等组织,经认定为国际级、国家级行业组织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对区内企业或组织,主导制订智能制造及机器人等重点产业领域国际、国家标准的,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对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或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定期组织开展区级示范项目评选,对获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5、对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取得国际标准标志证书或认可证书的产品,每项给予2万元的奖励。

6、对举办标准化服务领域市级及以上、具有影响力的论坛、会展等活动的,经认定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7、同一申请人一年内享受以上第3、4、5款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法律服务业发展

1、对新引进的国内外品牌律师事务所,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分三年拨付;对区域经济贡献显著的律师事务所,结合服务区域发展的情况,经认定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2、对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大创新效应的法律服务功能平台,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3、对积极参与重点地区建设、旧区改造、重大项目论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处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律师事务所,经综合评估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获评全国、市级荣誉或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其他

1、对经我区初审转报,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匹配扶持。

2、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服务业相关事项。

四、使用管理

(一)区发改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政策实施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实施部门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投促办专窗协助实施部门做好政策咨询、解答。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意见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普陀区促进标准化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普发改规范〔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