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9月25日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22日

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实施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强化政府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能,参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39号),同时根据《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普府规范[2017]3号)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投资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法人)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区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政法基础设施项目;

(四)政府信息化项目等,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对于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要求实施代建制。

区财政局作为主管代建制财政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代建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试行名录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若干家代建单位,形成代建单位名录库。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名录管理。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调整,对在代建中有违法违规、不履行合同约定等行为的代建单位,将调整出名录库。

第八条  申请进入名录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具有工程咨询资信、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之一,或房地产开发资质,或有代建经验的机构;

(二)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业绩;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信用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期法人的相关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代建工作,严格执行项目的批复投资、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代建单位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代为办理项目前期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代理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的招标工作;

(三)根据区财政资金监管要求,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代为向相关单位报送建设资金申请、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代理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工作;

(五)代理负责项目投资控制,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投资,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投资估算、施工预算和竣工决算;

(六)代为组织项目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七)代为负责项目竣工后的产证办理工作;

(八)配合建设单位正确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配合区审计局及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审计;

(九)代为负责建设工程、财务等资料的整理汇编,并向建设单位办理资产及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

(十)代为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落实代建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十一)其他合同约定工作。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承接的代建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其他相关业务。与代建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不得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实行年度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的规范性、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投资执行、安全文明生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等。

第三章  项目(法人)单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主体。项目(法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专项规划、专项发展规划需要,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和功能定位,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相关前置审批手续;

(二)负责项目有关招投标工作;

(三)监督代建单位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

(五)负责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代建期内,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基本建设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向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管理等部门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须项目(法人)单位盖章确认。

代建期间,由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参与签订各类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监管。

第四章   代建制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明确实施代建制后,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在代建单位名录内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代建有两种方式,包括全过程代建和阶段性代建。代建单位产生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根据代建方式的不同,在代建合同中约定有关代建职责。

第十八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单位的建设管理职责。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代建任务。

第十九条  项目代建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代建费用、项目资金管理、违约责任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其中,代建费用标准应符合国家或上海市有关规定,并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项目(法人)单位报请区财政局安排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未经项目(法人)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批复投资。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管理时,应当派驻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由项目经理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代建工作需要。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最多只能同时承担两个项目。

第二十三条  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代建合同进行单项验收。代建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组织项目试运行,办理项目结算、审计、决算、竣工备案、产证办理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在向项目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五章   代建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自筹资金等配套资金的筹措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到位。

代建单位尚未确定前,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加强对项目支出的专项核算。为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加快推进,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协商安排项目前期研究费用,具体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前期研究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代建单位确定后,账务应当及时结转并移交代建单位统一归并、记账、核算管理,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申请。

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用款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定后拨付。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项目财务管理,设置代建项目基建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准确完整全面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协助代建单位及时至区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会同代建单位共同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00万以下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联合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代建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将结余资金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  代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如由于不可抗力投资增加等因素,导致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批复金额的,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应当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代建管理费由区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支付至代建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代建委托合同,依法办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违反国家和本区招投标管理规定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可暂停项目建设资金、代建管理费的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由代建单位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在代建制项目的稽察、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项目经理履职过程中如有不良记录,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如有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建议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建单位如发生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违纪违规行为,将被调整出名录,且5年内不得申请进入名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长征、桃浦两镇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1日。

附件:1.代建项目审批管理流程图

2.代建项目资金拨付流程图

3.委托代建协议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