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征地养老人员统筹管理办法

2017年03月3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和《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普府办[2017]20号)的要求。为更好地推进我区征地养老工作,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锁定征地养老群体,控制待遇差距,提高管理层级,逐步在本区范围内建立规范的征地养老管理体系,努力做到提升管理、规范经办、化解矛盾、方便群众,制定我区征地养老人员统筹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长征镇、桃浦镇及镇下属的村经济体和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二、管理职责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指导意见,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征地养老的有关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做好征地养老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资金的保障。

  3、区国资委和长征、桃浦两镇负责平衡区域内征地养老人员矛盾。

  4、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征地养老统筹管理相关事务的经办管理工作。

  5、长征镇、桃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原承担征地养老事务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属征地养老人员具体事务的经办服务工作,并做好征地养老人员相关问题的接待解释工作。

  三、生活费

  1、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2、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由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发放,征地养老人员原享受的待遇高于我区制定的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原管理单位锁定差额,继续发放。

  3、统筹发放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的相关费用,由原管理单位承担。

  四、福利待遇

  1、 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福利待遇由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发放,包括:一次性节日补助费、征地养老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

  2、一次性节日补助费的标准执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

  3、征地养老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标准执行。

  4、征地养老人员福利待遇的相关费用由原管理单位承担。

  五、医疗待遇

  1、区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原管理单位承担。

  2、征地养老人员的医疗费在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后,其自负部分由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报销,报销比例为90%。

  3、长征、桃浦两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有征地养老人员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收取相应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的报销凭据,并审核报销数额。

  4、医疗费报销的费用由原管理单位承担。

  六、资金保障

  1、统筹管理的资金采用预算管理,由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编制预算报区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2、区财政局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与区国资委和长征、桃浦两镇结算,费用由原管理单位承担。

  3、区国资委和长征、桃浦两镇负责征集和准备相应资金。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