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被征地人员促进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征镇、桃浦镇,各有关单位:

现将《普陀区被征地人员促进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普陀区被征地人员促进就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人员就业工作,根据《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加强被征地人员公共就业服务

1、认真做好被征地人员基础信息排摸工作,根据年龄结构、文化层次、职业技能等情况,提供“一对一”、“面对面”个性化的就业服务。

2、充分发挥区、街镇、社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作用,积极促进被征地人员中的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3、积极鼓励、推荐被征地人员参加各类就业招聘活动,进一步扩大被征地人员的就业渠道,增强被征地人员的市场化就业能力。

4、将3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启航计划”,结合个人不同情况与需求,提供相应的职业指导、培训见习、自主创业、择业观教育等就业帮扶服务。

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

对符合市“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及时给予认定,并确保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本区被征地人员,被本市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吸纳,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被征地人员本人可按照本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补助政策享受补贴。

四、鼓励被征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被征地人员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

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本区被征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补助政策享受补贴;其中,对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除享受市级补贴外,另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20%的标准给予区级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本区被征地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个人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给予80%区级补贴,补贴期限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

五、鼓励被征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积极组织有培训意愿的被征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被征地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被征地人员参加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内项目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除享受市级补贴外,另给予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40%的区级补贴,但市、区补贴总额不超过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六、其他

1、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实施期间,若与国家、本市出台的政策相悖,以国家、市政策为准。

2、本实施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本实施办法所需资金由区专项经费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