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统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普陀区关于统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教育局

普陀区总工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普陀区关于统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适应我区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总体要求,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根据《普陀区关于统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普人社〔2015〕6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本区统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

自2014年起,通过市财政转移支付下达至本区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在确保补贴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可按最高不超过当年下达资金10%的比例统筹一部分资金(以下简称“区统筹资金”),用于职工职业培训相关支持。历年结余的专项资金,最高可统筹结余资金的30%用于职工职业培训的相关支出。

(二)使用对象

区统筹资金使用对象为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本区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含企业实际用工的劳务派遣人员等,下同)及其他单位和组织中的在职从业人员。

二、实施项目

根据本区产业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运用区统筹资金对下列职工培训重点项目予以支持,并制定补贴标准如下:

(一)高技能人才培养

1、鼓励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培训。本区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纳入本区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且由本区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当年度本市鉴定公告内的职业、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经鉴定合格的,按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其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初级或专项职业能力的给予200元,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中级的给予300元,获得国家职业资格高级以上的给予500元。

2、鼓励新增培训项目。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新开设本市补贴培训项目,且首期培训整班鉴定人数不低于20人,按鉴定合格人数给予培训机构首期班级培训补贴,市、区补贴最高不超过市补贴目录公布的标准。

3、鼓励申报技能荣誉项目。对经区推荐,获得国家级技能荣誉称号的,给予个人1万元的资助,给予所属单位2万元的资助;获得市级技能荣誉称号的,给予个人5000元的资助,给予所属单位1万元的资助;对经区认定获得区级技能荣誉称号的,给予个人3000元的资助,给予所属单位5000元的资助。

4、鼓励企业开展高师带徒或新型学徒制。对通过“高师带徒”培养方式获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高师”所在企业补贴;对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根据市评价结果,按学徒职工获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补贴。

(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1、鼓励参加市级及以上竞赛。对组织人员参加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单位,按每个项目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赛前培训费补贴;对竞赛获得表彰的参赛人员,按照市级及以上竞赛组织机构奖励标准给予个人1:1配套资助。

2、鼓励参加区级竞赛。对承担本区职业技能竞赛培训的单位,按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单位3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

对组织开展区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型公开展示活动的单位,按每个展示项目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公开展示活动中获奖的参赛人员,按照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8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资助。

(三)资助首席技师和技能大师工作室

1、鼓励建立首席技师项目、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获得市人社部门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单位,给予10万元配套资助;对获得市人社部门认定的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的单位,给予5万元配套资助;对获得区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单位,给予5万元资助;对获得区认定的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的单位,给予3万元资助。

2、加强技能人才队伍载体建设。经区推荐、获得市人社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或实施单位),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经区评价合格的,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20万元、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10万元的经费资助,用于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

(四)劳模创新工作室

1、鼓励建立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对命名为区级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的,给予所在单位一次性资助5-10万元,其中管理、服务类资助5万元,技术创新类资助10万元。用于工作室的环境布置,设施设备添置、器材配置等。

对获得市级以上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称号的给予所在单位一次性资助1万元。用于工作室设施设备配置、更新等。

区级以上劳模创新工作室,每年给予所在单位1-2万元资助,其中管理、服务类资助1万元,技术创新类资助2万元。用于环境布置,设施设备配置、更新等。

(五)班组长和职工代表能力提升工程

1、鼓励职工晋升技术等级。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会会员(2014年1月1日以后获证者),经申报审定给予个人一次性补贴。其中:技师补贴500元,高级技师补贴1000元。

2、鼓励参与“上海工匠”申报。发扬“工匠精神”,鼓励职工参与“上海工匠”申报,经自荐或者单位工会推荐,获得“上海工匠”荣誉称号或提名奖的,给予个人补贴5000元;给予“上海工匠”获得者所在单位2万元资助,用于补贴继续培训、项目推广及设备更新等。

(六)员工文化与综合素质提升工程

支持本区职教创新实践基地相关企业、其他单位和组织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培训设施,发挥各级各类培训平台、载体、资源作用,积极承担全区员工学习教育和岗位培训任务,深入扎实地开展职工职业道德、文体知识技能、员工健康素质、职业文明礼仪等课程培训,提升员工文化与综合素质培训。

经区认定的职教创新实践基地、优质教育培训机构共同提供课程资源,为提升员工文化与综合素质进行项目培训。同时,以提供培训补贴方式,资助优质教育培训机构、区职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补贴标准为培训科目按每课时30元/每人给予补贴,每个培训科目课时设定为24课时到48课时范围内。补贴金额总数按其实际申报项目的执行情况核定补贴金额,每个区职教创新实践基地的按课时课程补贴额度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

(七)资助区级重点示范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建设

1、鼓励优质培训机构能力建设。对在本市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中,保持A级或有等级提升的职业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A级或B级升A级的5万/家,C级升B级的2万/家。

2、鼓励培训机构开展特色项目培训。经区认定的特色项目培训机构,深入园区、校区、社区开展特色项目岗位能力培训,按每人每课时3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补贴(单个培训项目最高不超过24课时,每年每个特色项目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3、扶持养老服务紧缺培训项目。根据市养老培训三年行动计划,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培训项目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按政府补贴标准的30%给予个人交通、误工等补贴,鼓励从业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八)资助区级实训基地建设

结合区域产业和经济发展需求,选择一批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有较好示范引领作用、具有一定培训规模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优质培训机构,建立区级实训基地,按最高不超过培训项目设施设备配置标准50%的比例,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一次性的实训设施设备资助,用于实训设施设备硬件或软件的添置等。

(九)小微企业财会从业人员能力提升项目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本区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建立本区小微企业财务会计培训咨询基地,开展经常性的培训咨询,深入园区送教上门,建立小微企业微信群,利用APP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从而进一步增强财会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升小微企业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会计资信水平,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十)其他重点扶持的培训项目

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培训政策宣传及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运营、维护等提供服务。

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社会第三方机构,推荐人员参加纳入本区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且由本区培训机构承担的当年度本市鉴定公告内的职业资格、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

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社会第三方机构对政府补贴培训班级的实施培训过程进行督导评估。

4、对于其他符合本区产业定位和经济发展需要,或结合企业、其他单位或组织用工实际需求、用人单位紧缺急需的培训需求而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项目等相关支出,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项目补贴。

三、实施方式

区域性重点扶持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区人社、财政、教育、总工会等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完成本年度本区各重点培训项目的初定工作,并确定项目实施方案。

各责任部门将主管的项目实施方案下发至有关单位或组织,有关单位或组织根据相关要求予以申报,区人社局、财政、教育、总工会分别受理并对相关材料予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四部门组建的工作协调小组联合审核后,确定补贴金额,区财政拨付资金。

区人社、财政、教育、总工会根据各自负责的重点培训项目的实施方案落实项目过程监管、扶持经费申请受理及相关材料审核工作。

四、资金保障及监管

1、资金安排贯彻量入为出原则,超出预算、用款计划的,不予拨付,区财政局统一协调年度预算。所需重点扶持项目资金,从区统筹资金中列支。企业、其他单位或组织收到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本区企业、其他单位或组织,由区人社、财政、教育和总工会等部门取消其承担重点项目补贴或资助的资格,并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

2、区财政部门加强对统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3、区财政局每年另行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本区重点扶持项目中评估监管等环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而发生的相关经费支出。

五、附则

1、本细则自2016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2、本细则由区人社、财政、教育和总工会按照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3、本细则中所列的同一扶持对象遇同类扶持政策,原则上从高不重叠。

4、本细则实施后,如市级以上部门新制定的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以上级部门新制定的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