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创业孵化基地服务成果购买实施办法》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2013-2015年)》(普人社【2012】74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创业就业工作,现就我区创业孵化基地服务成果购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创业孵化基地的功能
  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指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为意向创业者和新创企业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公益或低偿服务,以及管理经营所需场地的平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产业发展应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并具备以下功能:
  1、宣传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咨询和指导;
  2、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创业主题活动;
  3、具备“生存孵化、发展孵化”两级孵化体系:
  (1)生存期孵化:在孵化基地内设立“微创苗圃”,为意向创业者和创业团队提供免费或低租金的场地,配备创业导师、提供创业培训、见习和辅导,帮助完善创业计划,促进其成功创办企业。进入“微创苗圃”的项目孵化至成功注册,一般不超过6个月。
  (2)发展期孵化:为孵化企业提供发展所需的创业场地、信息咨询、融资支持、人事代理、商务代办、法律咨询等综合性创业服务,帮助其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发展期孵化一般不超过3年。
  二、认定条件
  1、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具备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开业园区不受面积限制;
  2、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专业的创业服务和物业管理资质;
  3、生存、发展两级孵化功能完善,制定并实施有关创业孵化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指导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孵化企业档案;
  4、政府帮扶创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
  5、孵化基地内企业实地办公率不低于70%。
  三、申报流程
  (一)认定
  1、运营机构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普陀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创业场地的产权证明、租用协议、平面图;
  (4)孵化基地引入的运营、创业服务和物业管理机构合作协议及资质证明;
  (5)创业孵化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指导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2、区就业促进中心核实情况,初审合格的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
  (二)年度复审
  1、孵化基地符合以下情况的,运营机构按时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交年度复审申请:
  (1)创业场地总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
  (2)孵化基地内企业实地办公率达到70%;
  (3)市、区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有效宣传并落实到位;
  (4)提供专业的创业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生存、发展两级孵化效果明显,孵化企业档案齐全;
  (5)组织开展创业主题活动。
  2、区就业促进中心核实情况,初审通过的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3、创业孵化基地年度复审未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再次提交复审申请。运营机构不提出复审申请或整改未通过的,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三)运行
  1、孵化基地由属地街镇负责日常联络协调;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召开创业孵化基地联席会议,整合创业资源、深化创业服务、扩大就业效应。
  四、孵化服务成果购买
  (一)服务成果购买标准
  1、孵化基地获得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孵化基地20万元的一次性孵化成果费。孵化基地内企业在市级创业评选活动中获奖的,按企业数给予孵化基地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孵化成果费;在区级创业评选活动中获奖或获得社会投资机构注资的,按企业数给予孵化基地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孵化成果费。
  2、“微创苗圃”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生存期孵化成果费,标准为每月3万元:
  (1)孵化基地内及市场同类地区、同类场地市场租赁均价超过每天每平方米3元;
  (2)“微创苗圃”面积超过500平米(不含公共设施面积);
  (3)对孵化团队收取的租金、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不超过市场同类地区、同类场地均价的50%;
  (4)孵化的创业项目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并通过开业指导专家组评审;
  (5)“微创苗圃”内孵化团队入驻数超过12家,且入驻团队实地办公率达到70%;
  (6)所孵化团队在生存期孵化后在普陀区注册企业率达到70%。
  3、孵化基地内注册的企业,经营成活期超过12个月,且带动本市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家企业每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发展期孵化成果费。
  (二)所需材料
  1、《普陀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成果申请表》;
  2、孵化档案: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指导服务记录、获奖证书或社会机构投资证明等。
  3、举办创业主题活动的方案、签到名册、影像资料、专项工作数据、总结等材料;
  4、申请发展期孵化成果费另需孵化企业纳税凭证。
  (三)申请及拨付
  1、孵化基地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2、区就业促进中心核实情况,初审合格的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拨付。
  五、其它
  1、创业孵化基地提交的材料,经查实存在虚假的,即取消孵化基地资格,并追回所发款项;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责任。
  2、原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开业园区,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优化园区功能,体现孵化效果。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14年6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内企业在2013年1月1日以后取得市(区)级奖项的、孵化基地内企业在2013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一次性孵化成果费或发展期孵化成果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