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陀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4]7号)及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4]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应对老龄化发展趋势,满足本区生活自理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不断提高本区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现就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规范如下:

一、服务对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是指本市60周岁及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包括服务补贴对象和自费服务对象。

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是通过界定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等级,为服务安排和服务补贴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评估工作由具有资质的养老服务评估员实施,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上海市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表》。

(一)评估类型:为首次评估、持续评估和复核评估三种。

1、首次评估:对初次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进行的评估。

2、持续评估:对已享有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定期(1-2年)或不定期(因政策调整或当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的评估。

3、复检评估:老年人及其亲属对首次评估或持续评估后的审批结果有异议时申请的评估。

(二)评估结论及要求: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照料等级。

1、养老服务需求等级评估其费用按不低于50元/次标准,首次评估和持续评估经费由区财政出资保障,复核评估费用由申请者自费支付。

2、评估人员必须是经统一上岗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评估员岗位合格证书》资质的人员。

3、评估人员在开展评估工作时应严格遵照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执行,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三、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一)服务量的设定

对不同照护等级的老年人设定不同的月服务单位,“轻度”、“中度”、“重度”分别设定为30个单位/月、40个单位/月、50个单位/月,每个服务单位按1小时计。

(二)服务补贴标准

在服务量设定的基础上,将“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照护等级的服务小时单价分别调整为15元/小时、17元/小时、20元/小时。

(三)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调整的对象范围

(1)原60周岁及以上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纳入此次调整补贴范围内,根据新服务补贴标准执行。(市级补贴标准)

(2)原80周岁及以上、独居或纯老家庭中本人月养老金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纳入此次调整补贴范围内,根据新服务补贴标准执行。(市级补贴标准)

(3)沪民福发[2009]26号文件中规定的“老老人”维持原补贴标准不变。(市级补贴标准)

(4)普民[2009]30号文件中规定的“区级政策补贴范围”老年人,维持原补贴标准不变。

四、服务安排与补贴使用

(一)照护等级为轻度的老年人一般在社区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二)照护等级为中度及以上的老年人在区民政部门设立许可的的养老机构接受机构养老服务时,其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抵扣养老机构护理费;

(三)确实需要留在社区接受上门服务的重度老年人,社区服务机构须安排具备初级以上养老护理等级证书的服务人员为其提供上门服务。

(四)养老服务补贴须以《服务券》的形式发放给老人;

(五)《服务券》用于兑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六)严禁将补贴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向老年人发放;

(七)补贴不得用于抵扣老年人自请保姆的薪酬费用(人员已经社区助老服务社登记备案纳入统一管理的除外)、助餐服务的伙食费,以及养老机构的伙食费、床位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八)人户分离

“人户分离”(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符合下列两种情况的可享受服务补贴:

(1)60周岁及以上符合补贴条件的低保、低收入本市户籍老年人,离开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同属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处同住,且子女因自身疾病等原因无力照顾老年人的。

(2)80周岁及以上符合补贴范围的独居或纯老家庭本市户籍老年人,离开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同属年满60周岁及以上纯老家庭的子女处同住的。

“人户分离”的老年人可向户口所在街镇申请相应的服务补贴。经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居家养老管理部门协商一致,服务补贴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由户口所在地出资,居住地提供服务。

五、资金来源

(一)服务补贴资金。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由市、区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按比例匹配,其余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配比落实;区级政策服务补贴范围的,所产生的费用由区级财力予以保障。

(二)组织机构运行经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日常运作经费、人员经费、评估经费等,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保证。街道、镇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区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组织)、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等,其运作经费等由街道(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落实。

(三)社区助老服务员收入。社区助老服务员收入通过直接或间接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获得。

六、资金结算

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每月30日前,将当月各类汇总表报送至区社区服务中心,区社区服务中心于次月15日前将经费拨付至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按实与街道、镇助老服务社结算助老服务经费。

七、工作流程

(一)咨询

老年人户籍所在居委会应提供社区居家养老咨询服务。

(二)申请

1、自费服务申请人直接到社区助老服务社申请并填写《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

2、服务补贴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居委会或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具体由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承办,申请服务补贴时应接受经济状况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户口簿、身份证、参保人员社保卡(医保卡)、养老金收入证明等复印件;相关医疗证明和由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低保或低收入证明;填写《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经居委会登记申请的应将上述材料及时转交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

(三)评估

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员应当上门对服务补贴申请人进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评估员应当及时、准确填写评估信息,完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论提交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10个工作日内)。

(四)审批

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应对补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并报区社区服务中心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准予服务补贴告知书》,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并通知社区助老服务社提供相应助老服务;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应发放《不予服务补贴告知书》。如申请人对告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天内,向街道(镇)居委会或者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申请复检评估(《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复评申请表》)。复检评估结论将作为本次审批的有效证据使用。

(五)服务确认

社区助老服务社接到服务补贴对象信息后,应根据其审批的补贴额度,核定服务内容(5个工作日内)。

社区助老服务社对自费服务对象应根据老人的服务需求,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

(六)服务提供

社区助老服务社应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等服务(10个工作日内),并以服务券为结算方式。

(七)变更

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对长期服务的补贴老年人应进行持续评估,及时调整补贴标准和服务内容。

(八)终止

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对已不符合服务补贴条件或身故的老年人应及时终止服务与补贴。

八、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机构。各街道(镇)要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机构。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是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评估、统计部门,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人。

(二)做实服务实体。各街道(镇)要进一步发挥助老服务社的实体作用,落实由社会组织“上海普陀区久龄家园关爱服务中心”市场化运作模式,切实做好为老服务工作。

(三)监督服务质量。各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要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能,加强对“上海普陀区久龄家园关爱服务中心”的监督与管理,同时做好本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的回访工作。

(四)提高管理效能。各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建设,落实必需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信息技术人员,实现服务补贴、+申请审批、需求评估、资金补贴、服务提供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养老服务管理效能。

(五)加强队伍建设。各街道(镇)要积极吸纳社工、康复、护理等专业人员从事管理、评估、护理等工作。强化岗前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努力提高社区助老服务员的业务技能,切实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本文件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与本文有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普陀区民政局

普陀区财政局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