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陀区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的实施办法》

各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本区企业职工技能素质,加强适应本区产业发展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3]54号),结合普陀区区域实际,现就普陀区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为本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能培训服务,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设模式

1、工作机制

普陀区中小微企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由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普陀区财政局负责整体协调推进落实,并制定操作办法。

2、平台设立

普陀区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设在普陀区就业促进中心,由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具体实体运作。区就业促进中心设立专门服务窗口,配备专人负责接待、收集来访企业的培训需求,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政策宣传、咨询和进行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受理。

3、信息化建设

在建立实体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普陀区财政局建设面向企业的互联网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解读相关政策,提供菜单式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信息,逐步完善和实现企业网上提交培训需求等功能。

二、目标要求

围绕本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目标要求,立足于本区区域经济特点,以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整合本区各类社会优质培训资源,推动中小微企业广泛开展技能培训,提升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素质,加快培养满足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的技能劳动者。

三、基本原则

1、服务企业、推动企业广泛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以政府为主导,坚持公开公益,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企业培训需求,特别是有需求但无条件培训的中小微企业,整合中小微企业零星分散的培训需求,满足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和本区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要求。

2、整合资源、发挥政府桥梁作用。依托本区各类社会培训机构,整合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实现各类培训资源与企业提出的培训需求信息共享,做好企业与培训机构的对接工作,建立企业、培训机构和培训管理部门的紧密联系机制。

3、完善政策、重点扶持区域企业。不断完善区域培训补贴政策,落实各项扶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扶持符合普陀经济特点的现代服务业,充分调动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加强管理、确保服务渠道畅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企业岗位的实际需求提供培训服务,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做好效果评估。

四、实施范围

1、服务对象

凡有职工技能培训需求的以下中小微企业均可享受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培训服务:

(1)上年度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但未享受过沪人社职[2012]60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培训补贴的企业。

(2)上年度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且已按沪人社职[2012] 603号文件规定享受过职工培训补贴,但在部分培训项目上缺乏培训条件的企业。

(3)按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上年度予以免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

2、培训项目

纳入公共服务平台的培训项目范围为:

(1)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开展的岗位练兵培训项目;

(2)当年度本市鉴定公告内的技能类社会通用职业等级培训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

(3)技师继续培训项目;

(4)本市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经批准可实施的结合企业特定需求的技能类通用职业、企业特有职业、行业特有职业的等级培训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

五、培训实施机构与培训实施方案

1、培训实施机构的确认

培训实施机构的确定方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沪劳保技发[2007]19号)的规定,由各培训实施机构按规定条件向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与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培训实施机构签订《培训成果购买协议》。培训实施机构原则上为普陀区具有相应培训项目资质的A、B级培训机构,或经专门会议审定的C级培训机构,认定的培养基地和实施单位。

对企业的特殊培训需求,若本区的培训实施机构不能满足的,或机构尚未开设此培训项目的,可以由外区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承办培训,并向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培训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审核

实施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将企业证明材料、培训计划报送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培训计划包括培训项目、培训人数、培训课时等。

岗位练兵培训项目需附培训实施方案。培训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鉴定内容和鉴定方式等。岗位培训项目培训实施方案由培训实施机构报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3、签约

培训项目和实施方案经审核通过后,由区就业促进中心、中小微企业、培训实施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培训项目基本信息、培训经费补贴办法、各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六、培训与鉴定

签约后,培训实施机构按照经审核通过的培训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培训实施过程纳入本市职业培训网络化管理,培训实施机构按有关规定做好培训信息录入和网络维护工作。培训实施机构按本市补贴培训有关规定接受督导评估。

企业职工完成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培训项目为当年度本市鉴定公告范围内的社会通用职业或专项职业能力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鉴定,鉴定合格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岗位练兵培训项目由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企业申报方案组织考核,考核合格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培养基地或实施单位经批准可实施的培训项目按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相关规定实施鉴定,鉴定合格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技师继续培训项目按相关规定组织考核,考核合格颁发技师继续培训合格证书。

七、培训经费补贴

1、补贴条件与补贴标准

本实施办法的“服务对象”中第(1)、(3)类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纳入公共服务平台的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可按本市公布的当年度补贴标准给予100%培训费补贴。

本实施办法的“服务对象”中第(2)类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纳入公共服务平台的技能等级培训项目、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技师继续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可按本市公布的当年度补贴标准给予50%培训费补贴。

2、补贴方式与经费核拨

培训鉴定完成后,培训学员所在企业税收征管关系在普陀区的,由培训实施机构向普陀区公共服务平台提出补贴经费申请。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受理,上报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补贴经费。

本市户籍职工的培训补贴经费从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外省市户籍职工的培训补贴经费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其他

1、本实施办法所称“职工”是指在本市企业工作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外省市户籍来沪从业人员。

2、根据本市补贴培训有关规定,每名职工每年只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3、本建设方案自2014年3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